目前分類:貓咪物語 (124)
- Sep 26 Sat 2009 16:38
2009.09.26新竹市保護動物協會送養會
- Sep 25 Fri 2009 18:17
雲林防治所9/24-9/30止-多隻幼犬.米格魯.馬爾濟斯.拉布拉多
看到這麼多來自北港菜市場、媽祖醫院的小生命......
簡直是快要窒息的椎心刺骨......
為什麼不能給他們一個棲身之地呢?
生命沒有錯誤 而為何他們生來如此苦痛?
轉貼自 : http://www.doghome.org.tw/phpbb2/viewtopic.php?t=225718
雲林防治所公告.9月24日至9月30日止,馬爾濟斯、拉布拉多x2、米克斯寶寶xN、米克斯、米格魯
- Sep 17 Thu 2009 10:15
TNR的理念之爭
如果你認同動物保護,你是否接受「以結紮代替撲殺」的TNR(CNR)策略呢?
動保人士對TNR的爭議基本上可以視作以下觀點的歧異:
【動物權利】
當代有關非人類動物之道德地位的討論,一直受到兩套相對立的哲學所支配:(1)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福利論)和(2)動物權利(權力論)。
動物福利論認為,人類用動物進行科學研究、飼養動物當作食物出售、為了娛樂或者利潤而將動物當作(hunt)、設陷阱捕捉(trap)的對象,都不算不當;只要做這些事所產生的整體利益,高過當事動物所承受的傷害。動物福利論所要求的,乃是不可以帶給動物不必要的痛苦(pain),以及對待牠們的方式要符合人道。
動物權利論則認為,無論是在實驗室裡、在養殖廠中、還是在原野上,人類使用非人類動物在原則上即屬不當,這種行為應該禁止。探討甚麼程度的痛苦和死亡算是必要,根本沒有掌握到問題核心之所在。既然原本便不應該用這些方式使用動物,任何程度的痛苦與死亡,當然都屬於非必要。除此之外,與福利論相反,權力論還主張,在我們判斷應該如何對待動物的時候,人類的利益根本不應該列入考慮。無論藉這些方式使用動物,會帶給人類甚麼好處(金錢、便利、口腹之快、還是增進知識),均非正道。
By Tom Regan,錢永祥譯
- Sep 17 Thu 2009 09:08
[轉錄]動物權與動物福利的歷史
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 馬克 貝考夫 (Marc Bekoff)
1822 ‘對待牲畜法案’Ill-Treatmena of Cattle Act |
- Sep 17 Thu 2009 09:07
[轉錄]動物權
動物權主義的基本原則是:就非人類動物(nonhuman animals)的本質上來說他們應該有行為的自由,在他們的生活圈中生活、居住,遠離被傷害、虐待、和剝削。
【動物權利】
當代有關非人類動物之道德地位的討論,一直受到兩套相對立的哲學所支配:(1)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福利論)和(2)動物權利(權力論)。動物福利論認為,人類用動物進行科學研究、飼養動物當作食物出售、為了娛樂或者利潤而將動物當作(hunt)、設陷阱捕捉(trap)的對象,都不算不當;只要做這些事所產生的整體利益,高過當事動物所承受的傷害。動物福利論所要求的,乃是不可以帶給動物不必要的痛苦(pain),以及對待牠們的方式要符合人道。
動物權利論則認為,無論是在實驗室裡、在養殖廠中、還是在原野上,人類使用非人類動物在原則上即屬不當,這種行為應該禁止。探討甚麼程度的痛苦和死亡算是必要,根本沒有掌握到問題核心之所在。既然原本便不應該用這些方式使用動物,任何程度的痛苦與死亡,當然都屬於非必要。除此之外,與福利論相反,權力論還主張,在我們判斷應該如何對待動物的時候,人類的利益根本不應該列入考慮。無論藉這些方式使用動物,會帶給人類甚麼好處(金錢、便利、口腹之快、還是增進知識),均非正道。
By Tom Regan,錢永祥譯
- Sep 16 Wed 2009 07:50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報導篇2
9/7看到兩篇驚悚的新聞「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
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新聞嚇到?有多少人沒有發現記者的偏頗?有多少人因此誤會了送養人的美意?
經過動保人士的努力之後 9/16終於獲得平反 詳情請見
本文的第六部份 9/15樂活協會、劉中途、舒議員聯合記者會的後續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2」
本文的第一部份 是我針對「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提出的質疑與反思 點此看「問題篇」
本文的第二部份 是隱藏的「真相」 點此看「真相篇」 9/16更新
本文的第三部份 則是附錄兩篇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
本文的第四部份 是我對於10萬元罰鍰的評論 點此看「10萬篇」
- Sep 15 Tue 2009 11:41
2009.09.12新竹市保護動物協會送養會-協會送養
2009.09.12新竹市保護動物協會(SAWH)認養會會場紀錄
認養會時間:每雙週週六14-17:00
認養會地點:新竹孔廟前(東山街食品路口)
SAWH認養規則:認養辦法說明、認養條件/手續/費用、喵屋待送貓、協會待送犬
- Sep 13 Sun 2009 15:35
為什麼不要向繁殖場購買寵物?繁殖場的真相
影片 2006屏東繁殖場實錄
影片 2006東森新聞-熱潮過後自生自滅
延伸閱讀:救狗誌、犬間獄實錄、貓論討論串
下述繁殖場棄養犬節錄自:http://www.doghome.org.tw/phpbb2/viewtopic.php?t=221345
9/7南寮收容所的待認養動物照片中,出現一系列品種犬
- Sep 13 Sun 2009 15:00
雲林防治所9/11-9/17止-多隻幼貓.黃金獵犬.哈士奇.混梗寶寶
最無法忍受的是北港國中把校內的小幼貓送到收容所...水林民眾棄養五隻混梗寶寶...
那些打電話給補犬大隊的人 應該不會為這些生命的消逝感到嘆息吧!
轉貼自 : http://www.doghome.org.tw/phpbb2/viewtopic.php?t=222315
將貓狗送到『收容所』, 牠們就會得到政府照顧獲得幸福?
事實是7天過後,牠們的生命就會被用針刺心臟痛苦的結束。
- Sep 10 Thu 2009 09:59
問題不是認養協議書!
由於「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一案,許多原本漠視動物保護的民眾開始關注「中途」與「認養」,許多人更進一步質疑認養協議書的不合理,過度強化送養人與動物的權利,只片面規範認養人行為,並且對於罰鍰約定產生相當多爭議,本文想要回應這些對於認養協議書規範的意見,並進一步探討究竟台灣的送養、認養機制有什麼問題,究竟真正的解決之道在哪裡?
一、不應該賦予送養人過長監控期-->
可惜有問題的並非只有方某李某羅某這些貓一到手馬上暴露殆盡的虐貓人
1.看著小貓很可愛 一年後長大就不可愛棄養的
2.因為畢業、當兵、結婚、懷孕、搬家在三四年間棄養的
3.因為年老重病主人無心付出高額醫藥費在十年後棄養的
這種狀況還會少見嗎?時間會讓愛心變質
如果這時候你還可以大言不慚退貓
中途雖然會覺得...... 但至少貓咪不會因此進入收容所或死在街頭
可以討論的 並非縮減送養人的探視年限 而是訪視的方式、頻率
不過目前多數已有隨著時間延長訪視週期的作法
二、不該讓送養人成為賠償金的受益者-->
這是可以討論的 但問題就在於誰可以是受益者?
廣泛地寫上「任意動物保護團體」?
(暗黑一點 以李XX的學識也可以自己成立個動物回歸自然協會哩)
以往會訂定這項條款是因為契約是兩造的事
當這項條款簽訂對象是國外公私立收容所
想必沒有人去質疑必須賠款給這些收容、送養動物的機構吧?
如果事件主角是動物保護協會的貓犬舍呢?
直接以動物保護協會為簽約方 是否可行呢?
那麼 因為今天事件主角是沒有立案的專業中途
所以儘管她送貓無數 大家總是覺得個人很可疑
那個體戶可以怎麼做?
1.與特定動保團體合作 指定捐款對象 這或許相對容易
2.中途自行組成一個組織 由這個組織負責查核問題中途 並且接受捐款提供中途救援費用
但對於因為私人因素要轉送貓隻的非中途送養人 實際上是不可能規範的
把這種狀況無限上綱到對中途的規範合理嗎?
甚至以中途的立場來說 為什麼該被與那些美其名為送養、實則為棄養的人相提並論呢?
你要說有人要藉此詐騙我也沒辦法 但是如果有人因此被詐騙 那為什麼他會被詐騙呢?
實際上用送養途徑詐騙有這麼容易嗎?與其靠這種沒有明確回收的方法還不如去開個非法繁殖場簡單不是嗎?
畢竟這個社會還有那麼多想要以購買取代認養的人!
那些購買繁殖場動物的人從這個角度看來不也是被詐騙?購買的是假品種、基因缺陷的問題動物......
三、有誰可以保證送養人每一位都是品行良好-->
說的沒錯 所以認養人也應該要慎選送養人
像雅大這樣有口皆碑的中途就附有眾人的保證
您是否更願意向這樣的中途認養呢?
認養協議書可以規範到什麼程度?
如果今天真的是個問題送養人 或許更該訴求的是反騷擾法
這方面法令的不完備 難道是認養協議書的原罪?
否則我們更可能因為簽訂租約、承攬契約而遭受房東、雇主騷擾不是嗎?
少數人以為會有變態男送養人藉此騷擾女性認養人
實務上發生過的狀況反而是男認養人藉此性騷擾女送養人!
至於該如何規範 恐怕也要立基於反騷擾法之上 才能規範這些個人騷擾行為
但如果中途隸屬某個組織 則認養人可以提報為問題中途 同時轉移負責對象
四、台灣的切結書都會要求認養人在寵物走失12小時內要回報給送養人,
有時真的是疏忽了,也極力補救了,但還是確實有違反切結書的不幸過失。-->
12小時是個明確的時間點嗎?或許該解讀為儘速的意思 只是沒有個數值反而大家又批評不夠明確
更何況 一切都會是認養人的說詞不是嗎?送養人有什麼辦法舉證已經超過了1分鐘、1秒鐘?
難道寫1天、2天、3天就合理嗎?認養人還是可以推託找不到送養人的聯絡方式
而且 走失3小時是最關鍵的尋獲期 走失1天還有可能找回 走失3天要尋回的難度就相當高
如果是為了把握黃金救援期間 訂定這樣的時限才算是合理吧!
此外 法律上的數字規定本來就沒有客觀的合理數值吧!限速100會因為開到101就被開罰嗎?
但是12小時主動通報跟6個月後被動告知 這可以相提並論嗎?這樣的事合理嗎?
只要送養人真的有打電話 就算沒打通 通聯記錄都足以證明認養人的行為了
除此之外 還有哪個條款在努力之後依然沒法達成呢?
「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動物」、「定期預防注射、驅蟲、健康檢查」、「辦理絕育」、「受傷或罹病請獸醫醫療」、「防止無故侵害他人」、「不隨便放縱戶外...採取適當防衛措施」、「不得蓄意遺失」、「不得任意轉讓他人」、「遺失、死亡於十二小時內告知」、「接受追蹤訪視」、「保證聯絡方式真實性」、「遵守動保法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到底哪一條可以產生小的意外或過失?而可能被求償五萬呢?
五、相信,先進國家也不會出現像台灣這樣,讓送養人集執法者、監視者跟受益人於一身的完全失衡的契約,完全沒有一個公正性跟客觀性-->
說的真是太正確了 先進國家也不會像台灣這樣
讓動物保護如此不被重視 只被當成是少數偏執狂才會做的事情
相反地 他們已經相當組織化地設立真正的收容所與認養機構
由這些組織擔負執法者、監視者、受益人
正是因為台灣民眾不支持這種組織的設立
所以才要讓個人送養人擔負這些責任 還要面對社會大眾的批判
所以根據我的觀點
問題根本不在於認養切結書 而是台灣的送養機制欠缺組織化
部份地區性動保團體的送養或許可以說是完成了部份組織化
但是遍佈台灣的中途卻沒有能力組織化 更別提有這麼多真棄養假送養的民眾
但是台灣的動物保護水平曾幾何時可以談論建立一個完善的送養、認養機制呢?
端看公立收容所根本是個撲殺單位而非送養單位以及台灣民眾還普遍認同購買而非認養
真正有志於動物保護工作者 是否能夠有人力、資源建置認養機構呢?這不知道是多少中途的美夢哩!
而無法區辨真正的中途與詐騙者有何不同 滿心懷疑中途會藉由契約任意強取豪奪的人
除了質疑認養切結書在現今台灣社會的不適用性之外
是否願意進一步協助真正的、完善的認養、送養機制的建制呢?
- Sep 09 Wed 2009 09:01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新聞側寫
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
2009/09/09 [danapai/竹市報導]
愛貓的桃園中途劉小姐,兩年前將兩隻瀕臨死亡的幼貓手工奶大,後經自稱愛貓的程小姐同意簽訂認養切結書後認養兩貓,此後劉女發現程女嚴重違約,顯為一有問題之認養人,於是經由調解雙方協議程女應捐款十萬元給任意動保團體,以救助更多動物作為補償,程女對此心有不甘,竟投訴媒體作出不實報導,令許多愛貓人士覺得不可思議,認為愛心中途的後遺症,竟然要背負沈重的社會輿論壓力。
雙方合意簽訂愛心認養切結書
中國時報98年9月7日報導「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與「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內容直指認養切結書約定將嚇退愛心認養人,記者獨家採訪桃園市資深貓中途劉小姐對前述兩篇報導作出回應澄清。
劉女表示96年於「貓咪論壇」發佈小貓認養啟事,後有程女主動來信詢問認養事宜並約定看貓,當日程女偕同18歲室友楊小姐一同前往,因楊女也喜歡另一隻小貓,於是程女便決定認養兩隻50天大的幼母貓,在認養過程中,劉女一條條地複述認養切結書內容,詢問程女意見並取得同意,雖然程女表示會愛護貓咪一輩子,但劉女仍然表示如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立即聯絡,或因故無法續養都應該退回給劉女,經雙方確認對此具有共識後,方才於民國96年3月25日簽訂認養協議書完成認養手續。
- Sep 08 Tue 2009 09:06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10萬篇
9/7看到兩篇驚悚的新聞「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
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新聞嚇到?有多少人沒有發現記者的偏頗?有多少人因此誤會了送養人的美意?
經過動保人士的努力之後 9/16終於獲得平反 詳情請見
本文的第六部份 9/15樂活協會、劉中途、舒議員聯合記者會的後續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2」
本文的第一部份 是我針對「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提出的質疑與反思 點此看「問題篇」
本文的第二部份 是隱藏的「真相」 點此看「真相篇」 9/16更新
本文的第三部份 則是附錄兩篇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
本文的第四部份 是我對於10萬元罰鍰的評論 點此看「10萬篇」
- Sep 08 Tue 2009 08:59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報導篇
9/7看到兩篇驚悚的新聞「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
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新聞嚇到?有多少人沒有發現記者的偏頗?有多少人因此誤會了送養人的美意?
經過動保人士的努力之後 9/16終於獲得平反 詳情請見
本文的第六部份 9/15樂活協會、劉中途、舒議員聯合記者會的後續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2」
本文的第一部份 是我針對「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提出的質疑與反思 點此看「問題篇」
本文的第二部份 是隱藏的「真相」 點此看「真相篇」 9/16更新
本文的第三部份 則是附錄兩篇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
本文的第四部份 是我對於10萬元罰鍰的評論 點此看「10萬篇」
- Sep 08 Tue 2009 08:55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真相篇
9/7看到兩篇驚悚的新聞「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
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新聞嚇到?有多少人沒有發現記者的偏頗?有多少人因此誤會了送養人的美意?
經過動保人士的努力之後 9/16終於獲得平反 詳情請見
本文的第六部份 9/15樂活協會、劉中途、舒議員聯合記者會的後續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2」
本文的第一部份 是我針對「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提出的質疑與反思 點此看「問題篇」
本文的第二部份 是隱藏的「真相」 點此看「真相篇」 9/16更新
本文的第三部份 則是附錄兩篇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
本文的第四部份 是我對於10萬元罰鍰的評論 點此看「10萬篇」
- Sep 07 Mon 2009 14:38
[協尋]新竹市/竹蓮國小/黑色短毛臘腸犬(已車禍喪生)
- Sep 07 Mon 2009 11:04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問題篇
9/7看到兩篇驚悚的新聞「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
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新聞嚇到?有多少人沒有發現記者的偏頗?有多少人因此誤會了送養人的美意?
經過動保人士的努力之後 9/16終於獲得平反 詳情請見
本文的第六部份 9/15樂活協會、劉中途、舒議員聯合記者會的後續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2」
本文的第一部份 是我針對「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提出的質疑與反思 點此看「問題篇」
本文的第二部份 是隱藏的「真相」 點此看「真相篇」 9/16更新
本文的第三部份 則是附錄兩篇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
本文的第四部份 是我對於10萬元罰鍰的評論 點此看「10萬篇」
- Sep 07 Mon 2009 02:46
不可不知的真相:收容所與認養
影片 2003台灣公立收容所安樂死的真相
影片 2008你的棄養,牠的下場:安樂死
以動物保護的立場 勢必要宣導「以認養代替購買 以結紮代替撲殺」
請注意這不是教條的口號 希望大家耐心地看下去......
請大家不要迷信從小養才會親人 或者購買品種貓犬
真正照顧過幼貓幼犬的人就知道 他們有多麼難照顧訓練
成貓犬很快就會展現成熟穩定的優點 這是成貓犬的好處
台灣非法繁殖太多 繁殖場環境惡劣加上近親繁殖 往往衍生遺傳疾病
甚至80%以上都只是假品種 所以不要陷入品種迷思
台灣民眾往往在動物電影上映後一窩蜂搶購品種貓犬
讓不肖業者趁機撈幾票 一開始或許覺得小貓小狗可愛
但隨著照護需求、寵物掉毛、家庭變故就隨意棄養 或者欠缺結紮植晶片的觀念
以致寵物走失或惡意棄養後又繁殖無數街貓犬
因此目前黃金獵犬、哈士奇、米格魯、拉布拉多隨處可見
在收容所中更不乏這些品種貓犬或其混血子代
依照收容所程序 如捕獲貓犬 會先掃晶片 並且通知晶片主人
如果是主人親自棄養 則會收取棄養費用
一般來說有主人、有項圈、狀況較佳的動物可能被保留較久
如果主人不肯領回或者沒有人認養 在收容七日後便可能被「不安樂死」
我很訝異地發現 許多人幻想這些動物能在收容所得到照顧安享天年
或者即便被告知最終處理方式 仍然選擇棄養
有些人會宣稱收容所不會只保留七天 但因環境限制
這些收容動物隨時可能被列入處置名單
而且實際上 收容所環境並不適合動物生存 隨時潛藏危機
許多動物根本等不到七天就因感染傳染病或欠缺照顧而傷亡
所以希望想要迎接小動物的朋友可以多給收容所動物一個機會
- Sep 02 Wed 2009 00:01
首部貓咪主演的自製短片:Che與Herzen的異想世界
- Aug 23 Sun 2009 13:07
[協尋] 嘉義市/東市場共和-中正路口/黃色吉娃娃
01.協尋狗狗品種:吉娃娃(有點混血的大耳朵)
02.走失時間: 2009年8月23日 早上幾點
03.走失地點: 嘉義市東市場共和-中正路口
04.性別:公
05.毛色 or 明顯特徵:淡黃色短毛 鼻頭、肚子、腳掌偏白 大耳朵
06.身高、身長、體重:略胖,約5公斤
- Jul 20 Mon 2009 22:42
生命的轉角故事:遇見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