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
2009/09/09 [danapai/竹市報導]
愛貓的桃園中途劉小姐,兩年前將兩隻瀕臨死亡的幼貓手工奶大,後經自稱愛貓的程小姐同意簽訂認養切結書後認養兩貓,此後劉女發現程女嚴重違約,顯為一有問題之認養人,於是經由調解雙方協議程女應捐款十萬元給任意動保團體,以救助更多動物作為補償,程女對此心有不甘,竟投訴媒體作出不實報導,令許多愛貓人士覺得不可思議,認為愛心中途的後遺症,竟然要背負沈重的社會輿論壓力。
雙方合意簽訂愛心認養切結書
中國時報98年9月7日報導「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與「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內容直指認養切結書約定將嚇退愛心認養人,記者獨家採訪桃園市資深貓中途劉小姐對前述兩篇報導作出回應澄清。
劉女表示96年於「貓咪論壇」發佈小貓認養啟事,後有程女主動來信詢問認養事宜並約定看貓,當日程女偕同18歲室友楊小姐一同前往,因楊女也喜歡另一隻小貓,於是程女便決定認養兩隻50天大的幼母貓,在認養過程中,劉女一條條地複述認養切結書內容,詢問程女意見並取得同意,雖然程女表示會愛護貓咪一輩子,但劉女仍然表示如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立即聯絡,或因故無法續養都應該退回給劉女,經雙方確認對此具有共識後,方才於民國96年3月25日簽訂認養協議書完成認養手續。
愛心終有盡 未能履行認養切結書要求
程女認養兩隻貓咪後,依照契約規定應「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於6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主動更新聯絡方式,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依照契約要求,程女應於96年10月將兩隻母貓結紮,劉女信任程女亦曾擔任中途,也同樣要求其認養人履行認養切結書,因此並未詳細確認程女是否「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確實進行結紮手術。
劉女依雙方約定內容偶有電話追蹤輔導,協助解決貓咪飼養問題,然而程女認養貓咪數月後便數度更換電話號碼、搬家,並且未主動更新聯絡資訊與送養人保持聯繫,民國98年3月劉女終於輾轉取得程女聯絡方式,去電後程女竟聲稱兩隻貓咪於97年10月因房東搬動家具打開房門而衝出屋外走失,屆時已經走失半年多,程女這時才對貓咪走失表示歉意,劉女同情程女失去兩貓的痛苦,原亦無深究之意,只希望能夠旋即親自到走失地點尋回貓咪,但在與程女進一步接觸的過程中,劉女發現程女竟是問題認養人。
程女帶劉女前往的走失地點是一個十分黑暗的防火巷,程女自稱走失時天天都有回到現場尋貓,前三天也尚有聽到貓叫聲,但是第四天後就沒有貓叫聲,因此判定貓咪已經走失。劉女發現該地點即使在白天依然視線不明,認為若使用照明器具則貓眼會閃閃發亮應可輕易發現貓咪,程女卻回答完全沒想到要使用手電筒;劉女進一步詢問為什麼沒有想到商借誘捕籠來誘捕,程女亦表示沒有想到;劉女最後質疑程女為何沒有依約儘速主動通報送養人走失資訊,程女依然表示沒有想到。
除了致使貓咪遺失之外,程女也無法為自己是否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貓咪提出證明,在兩隻小貓從50日大到1歲8個月這段期間,程女未曾拍攝任何一張小貓照片,亦違約未更新聯絡方式使劉姓中途無法追蹤訪視,根本無從證明程女確實飼養兩貓長達一年半,即便在小貓走失之後,程女亦未曾張貼協尋啟事或進行任何主動積極的協尋動作,不僅缺乏作為善良管理人的證明,亦令人難以採信其為愛心認養人。
雙方同意調解成立 程女仍不願履行調解結果
程女未能履行切結書規定,以致錯失三天黃金救援期,使兩隻人工奶大且未結紮的母貓流落街頭,不僅無謀生能力存活不易,亦將因懷孕哺育小貓虛弱而死,劉女因此依據契約規定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應另行給付違約金五萬元」,於98年6月向桃園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劉女表示程女具體違約行為如下:
1.程女應於96年10月將兩貓結紮,但至97年10月仍遲遲未將貓咪結紮。
2.程女應於貓咪走失「12小時」內主動通報送養人,送養人卻遲至半年後才因主動詢問得知。
調解委員一度想幫程女求情,程女尚辯稱不清楚認養切結書規定與重要性,甚至表示從沒想過中途後續追蹤會持續兩年,但經劉女詢問後,程女坦承曾經擔任貓中途,亦曾要求認養人簽定相同的認養切結書,同樣規定認養人於貓咪六個月時施行結紮手術,但卻無法解釋自己未依約將兩隻貓咪結紮的理由,自此調解委員也不再為程女緩頰。
劉女提出程女得自由選擇將十萬元捐款給任意動保團體,但因程女不斷更換電話與住址而聯絡困難以致劉女對其信任盡失,劉女要求程女應立即作出十萬元捐款的承諾,經程女同意後,雙方對此調解結果達成共識,調解委員會因此做出程女應捐款十萬元給任意動保團體以救助更多動物作為補償的裁決,其後劉女考量程女經濟狀況並傳簡訊建議可用信用卡捐款履行調解結果。
但自98年6月調解成立後,至今數月程女未曾捐款分毫,劉女應可請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送交公文請雇主配合撥取部份薪水做為分期償還之用,程女更為逃避賠償責任,主動請辭超商工作,並於98年9月投訴中國時報,聲稱愛心認養卻遭索賠十萬,實遭不合理對待。
不實控訴損害愛心中途與動物福利
在「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刊載於中國時報,並經中天新聞播送後,許多民眾因此產生誤解,上網撻伐劉姓中途,但許多網友亦因「貓咪論壇」所提供的第一手事件資訊而修正觀感,反過來支持愛心中途以及認養切結書對維護動物權利的重要性。
對於大眾質疑10萬元罰款是劉女中飽私囊部份,劉女再次重申程女可以自由選擇將10萬元捐款給任何動保團體,救助更多動物為兩隻不知生死的無辜貓咪積福,並且希望大眾將焦點放回貓咪身上,劉女甚至表示:「我跟他說,他可以不用賠償,只要把2隻貓還給我,我去借也借10萬送給他當謝禮!」而且也指出她送養兩百多隻貓咪,程女並非第一個讓貓咪走失的認養人,原本「不管是遺失還是遺棄,他只要做到協議書所寫的,他都絕對不會被告」,但是程女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卻讓劉女決定依照切結書提送調解程序。
劉女進一步揭露,在事件爆發之後,程女前鄰居於9月12日表示,程女在調解之前透漏兩隻貓咪遺失的真正原因,乃因程小姐搬家時,僅帶走原有的一隻貓咪,卻「很有愛心」地將兩隻認養來的貓咪留在該租屋處,在下班之後再前往餵食,一日下班回到原租屋處時,發現兩隻貓咪已因房東整理待租空屋而被丟棄,並非過失而應屬惡意遺棄。
而對於這起事件引發部份民眾對認養產生恐懼,甚至寧可「購買」取代「認養」,動保人士再次呼籲「以認養取代購買」,並強調現行的認養切結書乃參照西方收容所認養規定並行之多年,如送養者與認養者認為協議內容有不妥之處,都應該善加溝通取得雙方合意的協議結果;如果愛貓民眾對於簽訂認養契約書有所疑慮,也可自行收養街貓,或轉向公立收容所認領,同時挽救即將被安樂死的動物。
至於「購買」一途,動保人士提醒目前購買取得動物的管道,除了少數收費高昂且購買資格審核嚴格的合法貓舍、犬舍之外,多數來自繁殖場或私人配種買賣的動物,多未取得合法的活體買賣執照,購買者應避免鼓勵違法行為,且非法繁殖販賣的動物,除多半血統不純而非真正的品種貓犬,更因近親配種而多遺傳疾病,購買者因此將付出高額醫療費用,恐怕因小失大。
(2009/9/13 12:23更新)
延伸閱讀: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問題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真相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報導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10萬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新聞側寫「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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儂の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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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
覺得你們中途是想做事的
不是隨便罰人10萬
比記者還爛= =
版主這篇報導寫得非常實際跟中肯,讓我們看到了中途的用心
((其實我一直想等有了經濟能力,就開始認養貓咪,版主這篇讓我知道了中途是一個有保障的管道
版主真的很用心,請繼續加油^^
((俺為路過的愛貓人士一枚
送你大拇指~~~!!
那幾個記者寫那的會害很多有心想認養的愛心人士卻步!!
很開心有很多人跳出來為愛心中途劉小姐說話~
至於那些說無聊說爛的人...總之就是妒忌人家文筆比他好摟^~^
版主要繼續加油喔~~!!!
寫的很清楚,辛苦了
加油!!
為此篇鼓掌
一出手就弄的清清楚楚可以讓我轉載在台灣認養地圖網站上嗎?
http://www.meetpets.org.tw/content/2492
你自己說說這篇報導中不中肯?
如果說之前報導是一面倒地偏向程小姐,
那麽這篇報導也毫無差別地偏向另一方。
而且内容還有作者色彩鮮明的個人看法。
即使再爛的記者,只要他還記得他的身份,都不會把自己個人的見解加入新聞稿。
事實在這裡
劉小姐在貓咪論壇所公佈的協議書是屬私人間的協議,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契約自由是民事的基本精神,但這種契約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或善良風俗。她在訂這項契約時,在所謂的契約標的物損害賠償部份,將兩隻市售不要五百元的米克斯貓的價值訂在每隻五萬元,顯不相當還帶有詐欺成分,這就不是我們大家所認知的「公序」,所以她私訂的這個契約是有問題的。
另外民法74條也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劉小姐就是利用程小姐的年輕不懂事,予以恐嚇威脅,嚇的她簽下十萬元的欠款,就以契約中所訂「未依照協議導致貓咪受傷或死亡時,每隻賠五萬元部分,就有很大爭議,貓咪走失,不確定有沒有受傷或死亡,就要人家賠十萬元,這種行徑與黑道勒索有什麼差別。
劉一再對外放話說程小姐自己是中途出身,也對外放養過,本身了解契約內容,天可憐見,人家剛離開學校,才二十二歲,到桃園找了第一個工作上班,因喜歡貓,上貓咪論壇,看到有三隻小貓送不出去,她將三隻小貓帶回餵了兩個月後,再讓別人領養。
由於是第一次做這種事,有人影印了契約書給她,要領養人簽名,她看到內容有要人賠五萬元這一條,感覺不合理,就不想做中途了,只是好心協助送出兩隻貓,就被劉拿來當做催命令符。
劉在很多場合與文章一定要說程小姐也是中途出身,完全了解契約內容,她這樣說的目的就是規避民法七十四條「輕率或無經驗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這幫人法律條文搞得這樣熟,還真是用心不單純啊!
再者,劉小姐說可以刷卡將賠款交給任何一個保護動物團體,錢不給她也可以,這是她向人索財時的一種障眼法,也是一旦被人揭發時有話解釋,目的是說,「看啊!我不是真的要錢,捐給其他保護動物團體也可以」,這個人城俯之深,實在太可怕了。
她還說,愛貓勝過自己生命,兩隻貓是她辛苦餵奶餵了一個月後,才讓程小姐認養,兩隻貓的失蹤,讓她痛不欲生,這種濫情胡說八道,竟然還講得出口,人家程小姐還花精神養了兩隻貓一年七個月才走失,「餵養一個月跟領養照顧一年七個月」,誰花在貓身上較多感情?
在鄉下一隻小米克斯貓,可以換得一斤黑糖,她們這些人竟然可以膨漲到一隻貓五萬元,這種假籍愛心的歛財手法,跟黑道與地下錢庄有什麼不一樣!
她們這些人將小貓強從母貓身邊捉走,給予餵奶,讓小貓失去學習自我生存與成長機會,到六個月還要強將貓咪結紮按裝晶片,我翻遍動保法,也沒有規定要在貓身上裝晶片的規定,她們說這樣做是為貓好,熟不知她們這種行為,是真殘忍,但她們卻稱這種行為叫「愛」,真是莫名其妙。
台灣貓咪的問題並不嚴重,你走在外頭或開車在外頭,要多久才看得見一隻貓,憑良心說,住在都市,很多人可能半年都沒聽到一聲貓叫,這些人不碰麻煩的流浪犬問題,找不是問題的貓製造問題,心態可議。
在調解會人家程小姐拜託對方,讓她分期付款,聲稱自己月入二萬四,扣除房租跟手機電費、約可剩下一萬二,將這一萬二分成二份,每月還劉小姐六千元,她自己留六千元,劉小姐就是不肯,強逼簽下十萬元欠款,並限八月卅日還款。
人家程小姐到處借錢借不到,對方恐嚇要強制執行她的薪水,她也認為ok,問題是這家超商沒有替她辦勞健保,她擔心影響老板被處罰,含淚辭掉即將升任店長的工作,這就是劉這一方一再放話,指責程小姐簽了欠條,還落跑的原因。
協助中途之家領養二隻貓,長達一年半以上的時間,卻落得丟掉工作,還被追討十萬塊錢,最可惡的是對方一再放話說程是問題領養人,天啊! 人家領養貓咪二年後,還在追人家貓咪的下落,追起賠款手段像黑道,心實在有夠狠,她們還組幫結派,聲勢浩大,發動文宣筆戰是一窩蜂,說詞一變再變,還編出一個死無對證的鄰居棄養說法,舖陳造謠不會臉紅,摸摸自己良心吧!
自稱愛貓勝過自己生命,做起事來卻心狠手辣,還會咒人下地獄,這種人說多有愛心,我不相信。
*看看別人怎麼評論這件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1220799&p=48
她還會咒人下地獄
劉拿到程小姐所寫欠款十萬元的字據,還恐嚇說要強制執行,逼得人家程小姐辭掉工作,她們還在網站上輪番指責程是惡意棄養人、是說謊的人,簽下契約是敢做不當,還咒程小姐會下地獄,在這鬼月,會有報應。程領養貓的時候才剛從學校畢業,只是喜歡貓,很不幸找到愛心破表劉雅甄這個中途之家負責人,在養了一年七個月後,兩隻貓因為搬家走失,她還傻呼呼在貓咪論壇上回應劉的尋人啟事,主動告訴對方貓咪走失與尋找經過。
程如果心中有鬼,她會回應劉小姐嗎?這個社會實在太可怕了,口口聲聲說自已最有愛心的人,卻做出最違反人性的事。
我想陳記者寫出劉雅甄之名,是認為劉自認她是在做神做的事,所以,她可以私訂不公平的契約,還私自認定走失的貓不是不小心,是程刻意遺棄,還認定兩隻貓己經死了,所以她要十萬元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
縱使有這樣多人都說劉不對,( 除了貓咪論壇外 ),她竟然還找來縣議員替她背書召開記者會,說她多有愛心,一個月只賺二萬,卻在過去四年花在貓咪身上超過一百萬,(月薪二萬不吃不喝四年也只有九十六萬),她在記者會上說,她真的不是為錢,是痛心兩個貓咪孩子的死亡,讓她心碎,十萬可以捐給其他動保單位,她可以不要;還說程可以選擇一個星期找一天到新屋貓屋做三年照顧貓咪的志工抵債。
把賠償金捐給其他動保協會,如果是訂在她所訂的合約中,我會相信,口頭說, 就太嬌情了。
她還要綁住程三年,只是因為程搞丟了她的兩隻心愛的貓。所謂做志工抵債的說法,程小姐是第一次聽到,而且是在記者會後,登在報紙媒體之版面。
劉在整件事情的發展過程中,見人家批評指責就編一條謊言,再批評,再編一條謊言,要綁程做三年照顧貓咪志工,替貓咪換貓砂、清理住家環境,抵十萬元的欠款,是最荒唐的一件,這是捉程坐長達三年的心牢,虧她想得出這樣瘋狂處罰方式,但這也是在記者會中說給記者們聽的,她真的以為自已是神,可以為所欲為。
她們同樣發動在中時電子報上輪番用不理性言詞,灌暴讀者留言欄,要陳記者道歉,要把陳記者搞跨,要他從中國時報上消失,還要發動退報運動,當然同樣也要陳記者下地獄。
想來還真悲哀,愛貓可以愛到要人下地獄;好心領養二隻貓,卻因貓跑了,被整個論壇公幹,被迫簽下十萬元欠款,還丟掉工作,這些人是否太超過了!
PS. 以下是劉雅甄在貓論po的全文,附檔的照片是9/7未修改前所po的
[這篇文章最後由雅在 2009/09/08 02:15am 編輯]
沒錯
就是本人我
基本上
他說謊
這人自己就是中途
送過貓
也要求對方簽切結書
並且要求認養人6個月大時一定要幫他送出的貓結紮
這些在調委會時我都當面詢問給調委會的人聽到了
他自己是個送過貓簽過協議書的中途
會不清楚裡面的條款?
只會裝可憐?
說實在的
我不是第一次被認養人掉貓
但是他是我第一個告的認養人
因為罪無可恕
就像警察自己去搶劫的話
是算什麼?
知法犯法吧
他送過貓要求認養人必須結紮
自己卻沒有幫貓結紮
還一次掉2隻貓
詭異的是
他自己原本養的那隻貓沒有不見喔
真的是房東丟掉的嗎?
還是.......
總之
我跟他說
他可以不用賠償
只要把2隻貓還給我
我去借也借10萬送給他當謝禮
1兩隻手奶母貓
從來沒有流浪過
給他養到1歲多
就這樣被丟出去流浪
是要怎麼活下去?
這個記者是程婉滋的朋友
昨天打電話來問我就把該說的都跟他說了
他還是做偏離報導
無所謂
我跟程婉滋說
10萬元違約金
他可以用線上刷卡做成捐款給動保協會
他也不願意
10萬對我來說不具意義
我只要我的2隻貓
我瞎了眼把貓送給這樣可惡的人
讓兩隻沒流浪過的母貓出去流浪
自己都不知道該如何生活了
若是發情懷孕
那麼我真的不敢想下去
我除了恨我自己
也恨程婉滋
不告他
我無法跟2隻貓咪交代
他必須要得到教訓
程婉滋
你不必到處裝可憐了
記者的不實報導又如何
別裝得你是受害者
你一個月2萬4的薪水
我一個月還不到2萬咧
你賺得比我還多
一樣都在租房子
你的開銷不會比我多啦
不管你是不是找記者
該賠的就賠吧
今天你如果有幫兩隻母貓結紮
說實在的我不會告你
你不是第一個弄丟貓的認養人
但是可惡的是
你沒幫貓結紮
我實在無法想像養尊處優的兩隻手奶貓要如何在外面跟浪浪搶食
甚至懷孕還要奶小貓直到虛弱而死
不要以為這是詐欺
你可以把錢捐給我指定的動保協會讓他們能救援更多的動物
給這兩隻現在不知是死是活的倒楣貓咪積點福報
總之
跟記者裝可憐讓他寫不實的報導又如何
你該對這兩隻貓負責的
請你還是要負責
另外
我還沒老到忘記當初是誰要養貓的
不用責任推卸給楊小姐
當初是你「程婉滋」先寫信來要養貓的
楊小姐是跟你一起來看貓又突然喜歡另一隻
所以
是你「程婉滋」主動要養我的小貓的
這樣說謊都把責任要推給姓楊的
你死後會下拔舌地獄的
基本上那個記者這樣寫不實報導
死後也會下剁手地獄
*看看另一個網站的評論.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4745862&page=1
請問原文中,“很有愛心”是什麽意思?
過去媒體報導失實就認了,
不過這篇報導恐怕是青出於藍吧(還真懷疑到底會不會被退稿)
“發現兩隻貓咪已因房東整理待租空屋而被丟棄,並非過失而應屬惡意遺棄。”
“並非過失而應屬惡意遺棄”?“惡意遺棄”?真像法官宣判時的語氣。
不認同記者以自己的觀點來解釋當事人的行爲,因爲並不客觀。
以上兩段只不過是文中較明顯的“非中肯”句子而已,其他不一一復述。
現在說什麽也沒影響了,
畢竟我遲了幾乎一個月才注意到這則新聞。
看了雙方面的報導,但願觀點會偏向“中立”吧。
1.程小姐並沒有完全地盡到認養人的責任。
2.可以理解送養人陳小姐依約控告的舉動。
3.認養人輸在未能積極些為自己過失行爲求情(幾乎直接投降)。
4.很可惜認養人沒有出席協調記者會,因爲“當志工”的提議比罰款更通情達理。
5.這次事件肯定造成社會大衆重新考慮認養動物的可行性。(肯定又有人要生意興隆了)
懲罰之所以合理
懲罰之重之所以合理,因為它是懲罰,不容討價還價,最好還比價咧~什麼ㄧ隻迷克斯500~聽都沒聽過~哪裡來個賣野貓的!公理自在人心!
劉小姐的作為就連桃園動物保育協會都不認同,就是因為她的私訂高額賠償作法,把很多領養人嚇到了,才是真正問題癥結,她不訂出這種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加上她的強勢與無法治觀念,硬是要人家賠她十萬元,陳記者會寫這篇報導嗎?真正傷害中途之家的人是劉小姐,怎會是陳記者呢?
你問我有沒有訪問程小姐?如果沒找到她,我敢像你一樣在痞客邦寫出完全一面倒片面根據劉犯眾怒後,編排出來的有問題文章。
你問過陳記者跟程小姐了嗎?至少人家陳記者還問過劉小姐跟程小姐,你呢?
我只要請問你幾個問題,第一、中時陳記者報導這則新聞後,是不是也有很多網站肯定中時的揭發真象,譴責劉所訂出來的合約有問題,如果有這樣多人根據中時報導了解真相之後,同時譴責劉的作法,你怎可以如此不辦是非,寫出這種假新聞,照劉的邏輯,你是劉的好朋友囉。
劉所訂的合約確實違反公序良俗,才會有這樣多人看不下去,站出來給予批判。
第二,全台灣所有登記有案合法的保護動物團體,在送養過程中,有那一個跟劉一樣訂出這種罰責?
她只是一個私人,就敢如此明目張膽,假籍自稱是幾個動保團體志工,就當起上帝來啦,台灣是法治社會,至少還有動物保護法,動保法是有罰責的,領養人有問題,交給政府去辦,她憑什麼追索人家的賠償,可以放進自己口袋,你告訴我一個道理來。
再請問一隻貓,五萬元賠償是怎樣訂出來的?好啦,就算程小姐自己笨,簽了合約,合約中也明定貓隻要受傷跟死亡才賠償,劉小姐看到貓受傷還是看到貓屍體啦?
光憑想像認為這種手奶貓,獨自外出就一定會死亡,就會生一大堆小貓會衰竭而死,靠這種臆測之詞,就張狂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是因為調解委員會沒有受過法學訓練,比較不懂法律,容易過關?
生命自有其出處,不管是什麼貓,都不會這樣容易死亡的,劉用想像就要人家賠償,讓這種沒有法治觀念者長久在貓論壇上,自成一個貓王國,散佈灌輸錯誤觀念,這才是真正製造社會紛亂的原因。
動物保護法開宗明義,總則第一章就說明定: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才特製定本法,劉強將六個月大的貓結紮,叫尊重動物生命,我當然知道流浪貓狗泛濫的問題,但是不要無限上鋼,貓的問題確實不是很嚴重,是一部分人製造出來的問題。
程小姐在被追討十萬元之後,過的是什麼樣的日子,就差一點沒有去自殺,劉利用貓論壇整個力量,聲討汙蔑,是無所不用其極,一位二十幾歲女孩,努力在這個社會找到超商工作,好不容易爬到即將升店長的工作,就因為愛貓領養了兩隻貓走失,就被逼得走頭無路。
你問問劉小姐,在調解會人家程小姐拜託讓她分期付款,聲稱自己月入二萬四,扣除房租跟手機電費、約可剩下一萬二,將這一萬二分成二份,每月還劉小姐六千元,她自己留六千元,劉小姐就是不肯,強逼簽下十萬元欠款,並限八月卅日還款。
調解會決議文,根本沒有你所說的「只要程小姐提出捐款收據就好」,你痞客邽聽劉片面之詞,還在文中一再強調,你散佈這種劉所要的不實內容,變成劉的打手,這種做法對程小姐傷害有多大你知道嗎?
劉會這樣說,就像她編出來親訪鄰居的惡意棄養說,目的是要補強她追討賠款的合理性,人家程小姐愛這三隻貓,每天一下班就回租住處與貓共處,二隻貓跑了,她也外出找了很多趟,整個過程原原本本告訴劉小姐,還帶著劉小姐到現場看,但人家心中已定,就是要十萬元,其他的話都聽不進去了。
所謂志工說,同樣是在中時揭發後,才提出來的說法,良心不安,才會一改再改,人家程小姐如果心中鬼,還會主動回應劉在網站上的尋人啟事,如果她聰明,根本就不回應,人家把劉當貓論壇的聖母看待,她卻出手狠毒啊!
「我跟他說,他可以不用賠償,只要把2隻貓還給我,我去借也借10萬送給他當謝禮!」劉小姐這種話,多虛偽嬌情,你痞客邦真的相信?
「程婉滋,你不必到處裝可憐了,記者的不實報導又如何,別裝得你是受害者,你一個月2萬4的薪水,我一個月還不到2萬咧,你賺得比我還多一樣都在租房子,你的開銷不會比我多啦 ,不管你是不是找記者,該賠的就賠吧」
「今天你如果有幫兩隻母貓結紮,說實在的我不會告你,你不是第一個弄丟貓的認養人,但是可惡的是你沒幫貓結紮,我實在無法想像養尊處優的兩隻手奶貓,要如何在外面跟浪浪搶食甚至懷孕還要奶小貓直到虛弱而死,不要以為這是詐欺,你可以把錢捐給我指定的動保協會,讓他們能救援更多的動物給這兩隻現在不知是死是活的倒楣貓咪積點福報,總之跟記者裝可憐讓他寫不實的報導又如何,你該對這兩隻貓負責的請你還是要負責」
聽聽看劉雅甄的這種措詞,這不算是恐嚇?很多事情是感受問題,就像你痞客邦,認為劉講這種話很正常,因為你認同她們的作法,但是對一位剛出社會又不懂法律的女孩,面對這種強勢作為,縱使在很多法律人眼中,認為劉自己都不知道兩隻貓的是死是活,全部是臆測之辭,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程小姐可以不理她,但程小姐還是被
嚇的簽出十萬元的欠款。
陳記者不回應是認為公道自在人心,劉卻一再編排假的情節,用似是而非的說詞鼓噪論壇徒子徒孫,做人身攻擊,灌暴中時電子報,要人下地獄,因為到目前為止,她還以為她是神。
你說,可以透過勞工團體替程爭取權益,問題是,程卻認為老板經營超商也很辛苦,她還很內疚,認為會牽連老板。
看嘛!這就是人性問題,有些人動不動就要告人,要人賠償,自已立場都站不住腳,還如此咄咄逼人。
有些人受到委曲,還處處替人著想,自已沒有錯,還攬下十萬的賠償,同意對方執行她的薪水,卻又發現老板沒有替她辦勞健保,擔心老板被罰,自已辭去工作,情願背負落跑罪名,還拜託記者跟筆者這一段不要寫出來。
再看看論壇上的發言,「就連陳記者一齊告,調解會結議就是終結栽判,跑不掉的啦!」請問,劉要告陳記者什麼啊?她拿到欠款字據,真的敢去執行嗎?
人家在側錄她的所有發言,還考慮舉發她詐欺不法行為呢,想你也上過貓論壇,看到太多太多這種偏激的說法,充斥字裡行間,她們自成一個封閉王國,把愛貓當做生命的全部,別人愛貓的方式不行,一定要按照她們的方法去做。
你知道貓論壇有多少會員,如果大家都跟劉一樣,會製造多少紛爭,這個社會己經夠紛擾了,不要再製造這種衝突,陳記者報導整件事後,劉她們內部也在檢討,從一定要拿到十萬元到可以捐給其他動保團體再改變可以做志工抵欠款,最後還考慮是否取消修正高額賠償的問題,不是陳記者報導,她們會做修正嗎?
她們自我膨漲把位階拉到比保護動物法還要高,在這個領域內自認為是上帝,可以目空一切,可以無視法律,可以予取予求。
我再請教你一個問題,你沒有訪問到程小姐,就透過網站散佈這種對程不利的假新聞,如果你錯了怎麼辦?
這就是你所強調的「媒體公共化與公民應該要負起監督有問題的媒體」的作法?
在新聞界,陳記者我很熟,他長久關心環保生態與流浪犬貓的問題,在大新竹大概沒有一個記者寫得比他更多這一類的新聞,他都是肯定動保團體跟中途愛心媽媽們的辛苦,他得過曾虛白新聞獎、吳舜文新聞獎與兩岸報導獎,還是第五屆科技文化報導獎首獎的單一得獎人。
如果,他是亂來的記者,他會得到這樣多評審的青睞,你寫假新聞,表達你想要反諷的目的,我們沒有意見,但不要違背自己良心,也不要因為私人感情因素被蒙蔽,把假的變成真的。
還有,劉小姐一再說陳記者認識程小姐,才寫出偏袒程小姐的新聞,陳記者跟我保證,在寫新聞前,如果認識程小姐,全家會被車撞死。
唉!真是可憐,碰到劉這種做錯事卻不認錯的人,竟然要用這種不理性的發誓方式證明自已寫新聞是就事論事,那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痞客邦這樣大的一個網站,相必人才濟濟,應該有不少法律人可諮詢,問問看劉雅甄小姐的做法對不對,這是一加一等於二的簡單法律問題,千萬別把你痞客邦的信譽都賠進去了。
我也是因緣際會 領著只有兩萬元的月薪 當了中途
即使再辛苦 也希望這些貓貓可以得到幸福
真的很害怕遇到不好的送養人
不明白為什麼公立的收容所 可以合法的安樂死
難道這些小動物 就不是生命嗎?
聽說台北的收容所 已由議員修法 廢掉安樂死
為什麼新竹沒有ㄋ?
像新竹收容所在那麼偏遠的地方…我問了十個人 大概十個都不曉得,那又怎麼可能在這麼短時間,讓人家去認養牠們…不就等於就是要讓牠們送死嗎?
請問大大了解新竹收容所的作業嗎?
連聖人都不可能不犯錯
今天大家只希望看到公平完整的報導
但是我覺得我在第一篇報導上並沒有看到 至少程女跟劉女的說法比重差很多
您在指責某些人為劉女護航時 請問你是不是也只收到了單方面的聲音? 對於劉女的講法 你也只有以她網路上的說法來"解釋"...或是以她的"語氣"來判斷她是怎樣的一個想法 ...
在某些人看來 "得理不饒人"跟所謂欺負威脅壓迫是兩回事....
很多說法 只要實際雙方公開對質就可以看得清楚 只是很殘念的是 這種事很難做到
基本上 我相信至少調解委員是不會偏坦劉女 因為以一般人一般情結來論 十萬真的很高 委員會應該也會希望劉女降低金額 但為什麼程女願意簽下和解書....光劉女逼迫是不可能的吧....調解委員也會告知應有的權利義務跟往後相關的處理方法.....整件事從發生到簽下和解至少半年 這段期間很多事情是可以運作的
不能接受這個調解結果 大不了就是上法院ㄚ..調解會也不是只開一次...或許程女太傻太天真....又或許...是你我所不知道的"真相"....
我只是覺得我想了解的是雙方真正的想法 但是到目前為止 我覺得程女會有現在的窘境 她自己要付很大的責任....劉女的所作所為是為了她自己的理念(你可以不贊同)積極的在爭取 但是程女呢?.....講實在的...我覺得是在表現弱勢 爭取同情 因為在法理上她已經放棄才會走到這一步 基本上於事無補.....
很有愛心的程小姐
站在合約的角度 以程小姐 "很有愛心的將貓咪放在租屋處" 就已經違約1.因為程小姐與屋主合約已經到期 所以屋子已經算是房東的了,不算是程小姐的產物 所以把貓丟在那邊 應該已經算是構成遺棄,
再者 程小姐因為與房東合約已經到期每天下班到租屋處(已經合約到期的租屋處)去餵養,已經構成刑法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入侵住宅罪
不用扯其他的 程小姐本身的行為就是有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