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一案,許多原本漠視動物保護的民眾開始關注「中途」與「認養」,許多人更進一步質疑認養協議書的不合理,過度強化送養人與動物的權利,只片面規範認養人行為,並且對於罰鍰約定產生相當多爭議,本文想要回應這些對於認養協議書規範的意見,並進一步探討究竟台灣的送養、認養機制有什麼問題,究竟真正的解決之道在哪裡?
一、不應該賦予送養人過長監控期-->
可惜有問題的並非只有方某李某羅某這些貓一到手馬上暴露殆盡的虐貓人
1.看著小貓很可愛 一年後長大就不可愛棄養的
2.因為畢業、當兵、結婚、懷孕、搬家在三四年間棄養的
3.因為年老重病主人無心付出高額醫藥費在十年後棄養的
這種狀況還會少見嗎?時間會讓愛心變質
如果這時候你還可以大言不慚退貓
中途雖然會覺得...... 但至少貓咪不會因此進入收容所或死在街頭
可以討論的 並非縮減送養人的探視年限 而是訪視的方式、頻率
不過目前多數已有隨著時間延長訪視週期的作法
二、不該讓送養人成為賠償金的受益者-->
這是可以討論的 但問題就在於誰可以是受益者?
廣泛地寫上「任意動物保護團體」?
(暗黑一點 以李XX的學識也可以自己成立個動物回歸自然協會哩)
以往會訂定這項條款是因為契約是兩造的事
當這項條款簽訂對象是國外公私立收容所
想必沒有人去質疑必須賠款給這些收容、送養動物的機構吧?
如果事件主角是動物保護協會的貓犬舍呢?
直接以動物保護協會為簽約方 是否可行呢?
那麼 因為今天事件主角是沒有立案的專業中途
所以儘管她送貓無數 大家總是覺得個人很可疑
那個體戶可以怎麼做?
1.與特定動保團體合作 指定捐款對象 這或許相對容易
2.中途自行組成一個組織 由這個組織負責查核問題中途 並且接受捐款提供中途救援費用
但對於因為私人因素要轉送貓隻的非中途送養人 實際上是不可能規範的
把這種狀況無限上綱到對中途的規範合理嗎?
甚至以中途的立場來說 為什麼該被與那些美其名為送養、實則為棄養的人相提並論呢?
你要說有人要藉此詐騙我也沒辦法 但是如果有人因此被詐騙 那為什麼他會被詐騙呢?
實際上用送養途徑詐騙有這麼容易嗎?與其靠這種沒有明確回收的方法還不如去開個非法繁殖場簡單不是嗎?
畢竟這個社會還有那麼多想要以購買取代認養的人!
那些購買繁殖場動物的人從這個角度看來不也是被詐騙?購買的是假品種、基因缺陷的問題動物......
三、有誰可以保證送養人每一位都是品行良好-->
說的沒錯 所以認養人也應該要慎選送養人
像雅大這樣有口皆碑的中途就附有眾人的保證
您是否更願意向這樣的中途認養呢?
認養協議書可以規範到什麼程度?
如果今天真的是個問題送養人 或許更該訴求的是反騷擾法
這方面法令的不完備 難道是認養協議書的原罪?
否則我們更可能因為簽訂租約、承攬契約而遭受房東、雇主騷擾不是嗎?
少數人以為會有變態男送養人藉此騷擾女性認養人
實務上發生過的狀況反而是男認養人藉此性騷擾女送養人!
至於該如何規範 恐怕也要立基於反騷擾法之上 才能規範這些個人騷擾行為
但如果中途隸屬某個組織 則認養人可以提報為問題中途 同時轉移負責對象
四、台灣的切結書都會要求認養人在寵物走失12小時內要回報給送養人,
有時真的是疏忽了,也極力補救了,但還是確實有違反切結書的不幸過失。-->
12小時是個明確的時間點嗎?或許該解讀為儘速的意思 只是沒有個數值反而大家又批評不夠明確
更何況 一切都會是認養人的說詞不是嗎?送養人有什麼辦法舉證已經超過了1分鐘、1秒鐘?
難道寫1天、2天、3天就合理嗎?認養人還是可以推託找不到送養人的聯絡方式
而且 走失3小時是最關鍵的尋獲期 走失1天還有可能找回 走失3天要尋回的難度就相當高
如果是為了把握黃金救援期間 訂定這樣的時限才算是合理吧!
此外 法律上的數字規定本來就沒有客觀的合理數值吧!限速100會因為開到101就被開罰嗎?
但是12小時主動通報跟6個月後被動告知 這可以相提並論嗎?這樣的事合理嗎?
只要送養人真的有打電話 就算沒打通 通聯記錄都足以證明認養人的行為了
除此之外 還有哪個條款在努力之後依然沒法達成呢?
「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動物」、「定期預防注射、驅蟲、健康檢查」、「辦理絕育」、「受傷或罹病請獸醫醫療」、「防止無故侵害他人」、「不隨便放縱戶外...採取適當防衛措施」、「不得蓄意遺失」、「不得任意轉讓他人」、「遺失、死亡於十二小時內告知」、「接受追蹤訪視」、「保證聯絡方式真實性」、「遵守動保法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到底哪一條可以產生小的意外或過失?而可能被求償五萬呢?
五、相信,先進國家也不會出現像台灣這樣,讓送養人集執法者、監視者跟受益人於一身的完全失衡的契約,完全沒有一個公正性跟客觀性-->
說的真是太正確了 先進國家也不會像台灣這樣
讓動物保護如此不被重視 只被當成是少數偏執狂才會做的事情
相反地 他們已經相當組織化地設立真正的收容所與認養機構
由這些組織擔負執法者、監視者、受益人
正是因為台灣民眾不支持這種組織的設立
所以才要讓個人送養人擔負這些責任 還要面對社會大眾的批判
所以根據我的觀點
問題根本不在於認養切結書 而是台灣的送養機制欠缺組織化
部份地區性動保團體的送養或許可以說是完成了部份組織化
但是遍佈台灣的中途卻沒有能力組織化 更別提有這麼多真棄養假送養的民眾
但是台灣的動物保護水平曾幾何時可以談論建立一個完善的送養、認養機制呢?
端看公立收容所根本是個撲殺單位而非送養單位以及台灣民眾還普遍認同購買而非認養
真正有志於動物保護工作者 是否能夠有人力、資源建置認養機構呢?這不知道是多少中途的美夢哩!
而無法區辨真正的中途與詐騙者有何不同 滿心懷疑中途會藉由契約任意強取豪奪的人
除了質疑認養切結書在現今台灣社會的不適用性之外
是否願意進一步協助真正的、完善的認養、送養機制的建制呢?
延伸閱讀: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問題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真相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報導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10萬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偽報導「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
不可不知的真相:收容所與認養
- Sep 10 Thu 2009 09:59
問題不是認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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儂の語(5)
2009.12.05新竹竹北兩隻疑似走失家犬







要不是協議書裏超常的罰金,這件事也不會上新聞還嚇壞社會大衆。
請問10萬合理嗎?
如果真的閙到法院,法官會認同這種獅子大開口的罰金嗎?
別拿“生命是無价的”來反駁我。
誰也不想把生命和錢扯在一塊,但是協議書卻令人聯想了它們之間的關係。
當然如果真的要罰款也要定個合理的金額,不可以漫天開價。
否則造成社會大衆誤會,也是皆由自取,怨不得他人。
而且
送養人 = 賠償金的受益者
這個方法一點也不妥當。
還有文中提到的“繁殖場動物是假品種、基因缺陷”,
當然這些有問題的動物接下來的命運就是成爲流浪貓狗。
然後被人發現……拾去……送養……認養……10萬……最好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
不作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
罰金是拿來做公益,並不是私惠個人,他只要張捐款證明,看清楚ㄧ點,寫那麼多搞不清楚狀況。如果你一味偏袒某方而拒絕另一方的發言,那麽你們自己主張的意見還算是中肯嗎?
難道建議都不行嗎?
而且我所列擧的方法都是劉小姐“口頭”承諾過的。
我只是希望全部都白紙黑字寫在協議書裏,
那麽更令人相信這些承諾絕對不是空頭支票。
另外,我再次聲明,
我反對以金錢衡量生命價值,
建議廢除協議書裏罰金的條列,
並且支持以獎勵的方式取代罰金的方法來保障動物。
由於上次留言(被刪了)中有些内容不足,現在補充如下∶
建議效法劉小姐的口頭承諾,
遺失貓咪而能夠尋獲並且歸還送養人者,送養人倒貼對方10萬。
之所以提出這個方式,是因爲相信這樣比罰款更能保障動物。
讓我以下例子來説明理由。
1.某甲生了重病,由於沒錢醫治,終于死了。事後,其好友捐了20萬元治喪。
2.某乙生了重病,其好友捐了20萬元讓其看病醫治,終于把病治好了。
同樣是20萬爲什麽偏要等到人死了而不是還活著的時候就交出去?
相對的,爲什麽要等到貓咪死亡了、受傷了才罰款10萬,
而不願以10萬來鼓勵人們愛護貓咪,保障它們的生命?
如果捐出10萬就能拯救一條生命,你忍心拒絕嗎?
(讓生命過得更好——這不就是愛貓大使劉小姐的理念嗎?自喻愛貓的人士,你們還真必須向她看齊啊!)
錢的價值不是用來衡量生命,
而是用來拯救生命的。
罰款是一種消極的保護動物方式,
獎勵才是積極的保護方法。
至於獎勵金額的大小應屬合理,相信社會大衆皆能接受。
當然如果嫌少,認養人可以和送養人商議並且修改協議書。
根據貓咪論壇上的了解,
貓友們重視貓咪程度令人好生敬仰,
甚至有人支持與認養動物同生共死的主張(認養人造成動物死亡必須自殺以示負責),
也有認爲罰金即使是100萬也合理的愛貓人士。
因此區區10萬獎勵真的對充滿愛心的送養人不算是什麽。
劉小姐4年來上百萬的愛貓花費更驗證了這一説法。
真愛貓人是不會吝嗇的,只怕還會嫌獎金太少。
另外不論罰金多寡,
對於已經受傷或死亡的動物是一點意義都沒有的,
對於疏忽的認養人卻是經濟負擔而且教育作用不大,
罰金受益者反而是與此雙方關係甚微的人士。
最後,我要重貼你刪除的留言,
如果你不高興,那麽就算了,我不會再發言就是了。
(“一期一會”還真不是沒道理,會上一次就被氣走了。)
其實劉小姐于記者會中曾經提到過不少實際且有效的方法,例如∶
被告可以自由選擇臺灣動物保護團體來捐獻罰金,
無法一次還清罰金者給與分期付款的方式,
經濟有問題者可以當志工抵罰金,
動物遺失后又能夠尋獲且送還送養者,送養者願意倒貼對方10萬元。
以上例子劉小姐都曾經在記者會上口頭承諾,
其愛心、愛貓的精神令人好生敬佩。
然而若把以上各項皆白紙黑字列明于協議書裏,將更顯誠意而且更能保障動物免於失蹤。
那麽以後問題認養人將會明顯減少,
因爲貓咪遺失時,大家都會在三天之内想盡辦法,凴貓叫聲尋貓,
甚至送還送養人以示遵守協議書。
雖然在罰金數額方面你不同意我的看法,
不過我仍然建議定位在合理的金額,希望不會和市價相差太遠。
至於你所引用的動物保護法,令人發現目前協議書罰金的條例果然有失妥當,理由如下∶
依據動物保護法,飼主的過失有可能面臨一萬五到一百萬的罰款。
而協議書裏卻一律以5萬來罰款似乎不合理。
試想,某虐待狂對貓咪犯下人神共憤的罪行,理應罰款一百萬,
而依據協議書,難道也只罰5萬了事?
如果這個虐待狂接受法庭的判決,那麽他還需要對送養人的協議書負責嗎?
或是接受送養人的協議書罰款后,就不會遭到法庭起訴?
還是既要接受法庭判決,又要接受送養人的協議書罰款?
明顯的,若一律不分輕重地罰款5萬並不適宜,
畢竟動物保護法的罰金上限是100萬。
另外我們也非法官,
對於過失行爲的輕重應該罰多少也拿捏不准,而且難以服眾。
因此,
我們這些安分守己的老百姓確實不應該手握司法、無法無天、目無法紀,
甚至假扮包公、草菅人命。
因此建議協議書廢除罰款的條目。
至於擔心虐待動物狂更易取得動物而加以傷害的人,或許可以放心。
因爲劉小姐就曾經以送養人的身份通過電話查詢監督的方式,
發現認養人程小姐遺失貓咪的事情。
同樣的虐待動物這麽大件事,難道以電話查詢監督的方式還會查不出來嗎?
如果這不行,那就上網發尋人啓示,肯定很快會有回應。
因爲臺灣人都蠻老實的,貓遺失了都不會隱瞞對方,
甚至上貓論壇回應尋人啓示還交待遺失經過。
還有當送養人發現認養人虐貓行爲后,
應當向認養人要求留下住家地址,然後叫條子上門抓人。
至於您問我“生命價值多少”的問題,我其實是非常認同你的觀點。
生命的價值不應該以金錢衡量,
奈何現在社會的制度卻允許人們以金錢衡量生命。
比方説,
一只貓5萬元,
一個人20萬元。
我真的太失望,社會制度一點也不尊重生命。
而且20萬元一張張曡起來能有一個成年人的身高嗎?
這也是我建議協議書廢除罰金條目的原因之一。
罰金太顯眼了,
有多少個人不會聯想到它與生命的關係。
這些犧牲的靈魂、生命還有尊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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