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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一案,許多原本漠視動物保護的民眾開始關注「中途」與「認養」,許多人更進一步質疑認養協議書的不合理,過度強化送養人與動物的權利,只片面規範認養人行為,並且對於罰鍰約定產生相當多爭議,本文想要回應這些對於認養協議書規範的意見,並進一步探討究竟台灣的送養、認養機制有什麼問題,究竟真正的解決之道在哪裡?


一、不應該賦予送養人過長監控期--> 

可惜有問題的並非只有方某李某羅某這些貓一到手馬上暴露殆盡的虐貓人 
1.看著小貓很可愛  一年後長大就不可愛棄養的 
2.因為畢業、當兵、結婚、懷孕、搬家在三四年間棄養的 
3.因為年老重病主人無心付出高額醫藥費在十年後棄養的 
這種狀況還會少見嗎?時間會讓愛心變質 
如果這時候你還可以大言不慚退貓 
中途雖然會覺得......   但至少貓咪不會因此進入收容所或死在街頭 
可以討論的  並非縮減送養人的探視年限  而是訪視的方式、頻率 
不過目前多數已有隨著時間延長訪視週期的作法 


二、不該讓送養人成為賠償金的受益者--> 
這是可以討論的  但問題就在於誰可以是受益者? 
廣泛地寫上「任意動物保護團體」? 
(暗黑一點  以李XX的學識也可以自己成立個動物回歸自然協會哩) 
以往會訂定這項條款是因為契約是兩造的事 
當這項條款簽訂對象是國外公私立收容所 
想必沒有人去質疑必須賠款給這些收容、送養動物的機構吧? 

如果事件主角是動物保護協會的貓犬舍呢? 
直接以動物保護協會為簽約方  是否可行呢? 

那麼  因為今天事件主角是沒有立案的專業中途 
所以儘管她送貓無數  大家總是覺得個人很可疑 
那個體戶可以怎麼做? 
1.與特定動保團體合作  指定捐款對象  這或許相對容易 
2.中途自行組成一個組織  由這個組織負責查核問題中途  並且接受捐款提供中途救援費用 
但對於因為私人因素要轉送貓隻的非中途送養人     實際上是不可能規範的 
把這種狀況無限上綱到對中途的規範合理嗎? 
甚至以中途的立場來說    為什麼該被與那些美其名為送養、實則為棄養的人相提並論呢? 

你要說有人要藉此詐騙我也沒辦法     但是如果有人因此被詐騙     那為什麼他會被詐騙呢? 
實際上用送養途徑詐騙有這麼容易嗎?與其靠這種沒有明確回收的方法還不如去開個非法繁殖場簡單不是嗎? 
畢竟這個社會還有那麼多想要以購買取代認養的人! 
那些購買繁殖場動物的人從這個角度看來不也是被詐騙?購買的是假品種、基因缺陷的問題動物...... 


三、有誰可以保證送養人每一位都是品行良好--> 
說的沒錯  所以認養人也應該要慎選送養人 
像雅大這樣有口皆碑的中途就附有眾人的保證 
您是否更願意向這樣的中途認養呢? 

認養協議書可以規範到什麼程度? 
如果今天真的是個問題送養人   或許更該訴求的是反騷擾法 
這方面法令的不完備    難道是認養協議書的原罪? 
否則我們更可能因為簽訂租約、承攬契約而遭受房東、雇主騷擾不是嗎? 
少數人以為會有變態男送養人藉此騷擾女性認養人 
實務上發生過的狀況反而是男認養人藉此性騷擾女送養人! 

至於該如何規範    恐怕也要立基於反騷擾法之上    才能規範這些個人騷擾行為 
但如果中途隸屬某個組織    則認養人可以提報為問題中途    同時轉移負責對象 


四、台灣的切結書都會要求認養人在寵物走失12小時內要回報給送養人, 
有時真的是疏忽了,也極力補救了,但還是確實有違反切結書的不幸過失。-->
 
12小時是個明確的時間點嗎?或許該解讀為儘速的意思   只是沒有個數值反而大家又批評不夠明確 
更何況   一切都會是認養人的說詞不是嗎?送養人有什麼辦法舉證已經超過了1分鐘、1秒鐘? 
難道寫1天、2天、3天就合理嗎?認養人還是可以推託找不到送養人的聯絡方式 
而且  走失3小時是最關鍵的尋獲期  走失1天還有可能找回  走失3天要尋回的難度就相當高 
如果是為了把握黃金救援期間    訂定這樣的時限才算是合理吧! 
此外  法律上的數字規定本來就沒有客觀的合理數值吧!限速100會因為開到101就被開罰嗎? 

但是12小時主動通報跟6個月後被動告知  這可以相提並論嗎?這樣的事合理嗎? 
只要送養人真的有打電話  就算沒打通  通聯記錄都足以證明認養人的行為了 

除此之外  還有哪個條款在努力之後依然沒法達成呢?
「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動物」、「定期預防注射、驅蟲、健康檢查」、「辦理絕育」、「受傷或罹病請獸醫醫療」、「防止無故侵害他人」、「不隨便放縱戶外...採取適當防衛措施」、「不得蓄意遺失」、「不得任意轉讓他人」、「遺失、死亡於十二小時內告知」、「接受追蹤訪視」、「保證聯絡方式真實性」、「遵守動保法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到底哪一條可以產生小的意外或過失?而可能被求償五萬呢? 


五、相信,先進國家也不會出現像台灣這樣,讓送養人集執法者、監視者跟受益人於一身的完全失衡的契約,完全沒有一個公正性跟客觀性--> 
說的真是太正確了  先進國家也不會像台灣這樣 
讓動物保護如此不被重視  只被當成是少數偏執狂才會做的事情 
相反地    他們已經相當組織化地設立真正的收容所與認養機構
由這些組織擔負執法者、監視者、受益人 
正是因為台灣民眾不支持這種組織的設立
所以才要讓個人送養人擔負這些責任       還要面對社會大眾的批判 



所以根據我的觀點 
問題根本不在於認養切結書    而是台灣的送養機制欠缺組織化 
部份地區性動保團體的送養或許可以說是完成了部份組織化 
但是遍佈台灣的中途卻沒有能力組織化    更別提有這麼多真棄養假送養的民眾 
但是台灣的動物保護水平曾幾何時可以談論建立一個完善的送養、認養機制呢? 
端看公立收容所根本是個撲殺單位而非送養單位以及台灣民眾還普遍認同購買而非認養 
真正有志於動物保護工作者     是否能夠有人力、資源建置認養機構呢?這不知道是多少中途的美夢哩! 
而無法區辨真正的中途與詐騙者有何不同    滿心懷疑中途會藉由契約任意強取豪奪的人 
除了質疑認養切結書在現今台灣社會的不適用性之外 
是否願意進一步協助真正的、完善的認養、送養機制的建制呢? 



延伸閱讀: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問題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真相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報導篇
送養與認養的愛恨情仇 索賠十萬的真相-10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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