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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基督教團體的連署聲明書,請求連署某項婚姻與家庭的法案,不過,就我的立場是絕對不可能連署的,只是在許多變性的相關文章後,我想或許可以借這篇來表達一下基督教正統的意見。
>>為了讓讀者可以偷懶地省去閱讀長篇大論,以下就挑出幾個佳句,不過當然還是保留全文以免斷章取義了。

1.國際人權是以自然律為基礎的,而這不斷被解構主義和批判性的法律研究攻擊。
2.我們關心的是正義。
3.家庭在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是社會的基礎與最重要的建設。這個客觀的真理反映出 神完美的計畫,表達在祂的神律與自然律中。家庭的基礎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裡,此一客觀事實不能由人主觀的慾望所更動。國際人權應該反應此一事實,並且提倡尊重家庭與婚姻神聖性的常態。
如果人權觀點被極端主觀個人主義和道德相對主義所綁架,人權的概念就變得毫無意義。
4.人權標準應該反應人類客觀與普世的道德價值。
5.尊重婚姻與家庭制度是人類最重要的價值之一。生活權,家庭權,宗教自由權是基本的人權。尊重這些權利,對於達成尊重人性尊嚴與人權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

>>我有充分的信心可以相信,根據1.,不論我在此提出何等批判,都只會被貶為解構主義者,而這些正義之士仍然可以相信他們擁有「自然律」和「真理」,假如那真的是「自然律」和「真理」,他們當然就自認是正義的了。但如果不是呢?
>>是的,根據3.,我的論點會被批評為極端主觀個人主義和道德相對主義,但是這些自詡具有「客觀與普世的道德價值」者,卻是無法承認或體會到解構主義的真正精神,正是要揭露這些似乎客觀、普遍、唯一而不可動搖的真理,由此看來,本文的辯駁反而成為被批判的對象。
>>我也不想多費唇舌去說明這些真理究竟有多大程度是社會建構的,對於這種無法區分實然與應然、事實與道德、真與善的論證,認定信仰即是真理的謬誤,也無須多費口舌了。
>>以最嚴厲的方式說,本來只是近代基督教文明的價值觀,卻要強硬地偽裝成人類客觀與普世的道德價值,全然無視於文化帝國主義的殘忍事實(當然還是可以用上帝的話語自圓其說,但原諒我不會接受這種套套邏輯)。
>>還有文中許多論證,根本地區解了性別與性自由的意義,將弱勢團體的訴求與犯罪的結果畫上等號,這種誤解與扭曲更顯得見解的片面與主觀。
>>如果真的認同「生活權,家庭權,宗教自由權是基本的人權。尊重這些權利,對於達成尊重人性尊嚴與人權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那麼我也同樣認為抱持著同一性、普遍性、唯一的信仰者,也必須能夠做到真正的尊重,而非只是用特定的價值與規範,付出有條件式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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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性傾向」不是一項人權
美國愛家行動政府事務國際主任
Yuri Mantilla, LLM, MA

I.引言
2003年4月,總部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幾乎通過決議,把「性傾向」視為一種「不可剝奪」的人類「權利」。然而這個議題後來被延到2004年的會議中再討論時,卻被巴西以「國際間嚴重反對」為由,把它取消了。雖然如此,巴西卻承諾在其國內實施這樣的條款,並再次把這個議案放在2005年3、4月間的會議議程中。
宣告「性傾向」是一種國際「人權」,等於主張同性戀和同性婚姻也是「人權」,即使這相反自然律和幾乎相反所有國家的法律,並且會帶來更多毀滅性的結果。首先,這樣的宣告破壞人權的概念(本文稍後將詳細解釋)、無限制地核發「性」通行證;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孌童癖和其他相反國家法律的行為的合法化敞開大門。為什麼?因為若不把性關係限制在婚姻之內,也不對「性傾向」或性權利加以限制的話,那麼一個聲稱自己對男童或女童有「性傾向」的孌童癖者,可以宣稱只要取得孩子們的同意前提下,就擁有跟他們發生性關係的「權利」;一個有同性情慾的男性可以宣稱他想要跟多少男人發生性關係,就有「權利」跟多少男人發生性關係,只要這些男人同意;而一個已婚男人也可以聲稱除了太太以外,對其他女人也有「性傾向」。因此,把「性傾向」重新定義為一種人權,對婚姻、家庭和國家特別具有分裂性。
倘若委員會宣告「性傾向」是一種人「權」,那麼各國將隨之受到壓力,要去改變其現行的法律。如果他們順從,會使他們國家的道德往下沉淪。再者,他們也面臨額外的壓力,要重新定義婚姻及讓同性婚姻合法化。那麼,最後他們也會被壓迫去拿掉幾乎所有針對性行為的道德限制。
當你往下閱讀時請記住以上的蘊涵,為什麼「性傾向」並不是一種人權。
一些國際組織和少數的國家,向聯合國提出他們支持同性戀運動的議程,以祈透過人權委員會和其他聯合國組織,把他們的議程加諸於全世界。「性傾向」已被塑造成是一個歧視的問題,試圖蒙蔽大多數人的雙眼,不讓他們看到其真正的蘊涵。甚至在一些國家中,因其國內有同性戀團體的推動,使得他們更難以反對這個議程。
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一個很清楚的例子,看到同性戀議程如何在政治和法律的層面上被提出。加拿大總理Jean Chretien說:「我們會保證我們的法律包含同性婚姻,也認可同性婚姻。」根據英國BBC新聞報導:「這個宣佈是安大略省法院裁定政府修改婚姻的定義後所做的。」這個裁決主張「把婚姻定義為只包括異性戀者,侵犯到同性戀者的權利,這權利是受到加拿大憲法及「權利和自由憲章」的保障的。」
另外有一些國家,像荷蘭和比利時,同性婚姻已經合法一段時間。阿根廷在2003年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樣,在瑞典也明定:發表冒犯同性戀的看法就會觸犯法律。這些例子都呈現了一個新興的趨勢,如果不加以制止,這將會破壞婚姻的定義和制度,以及全世界很多國家的家庭。
正是因為以上提到的先例衝擊著全球,所以同性戀運動的議程(家庭和婚姻的議程也是)都需要以比較國際法、自然律及國際遊說來提出。
美國最高法院決定推翻德州禁止肛交的法律,就是國際規範如何影響到本地法律的一個很好的例子。
根據「天主教家庭與人權協會」(President of the Catholic Family and Human Rights Institute)的會長Austin Ruse表示:國際法在最高法院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似乎確認了一些保守的法律學者的憂心,他們長久以來都在提醒歐洲和聯合國所發展的法律可能會強加在美國身上。很明確地歐洲人權法院中支持同性戀的裁決已影響著大多數人的意見。
法官Anthony Kennedy在撰寫多數人的意見時,引用了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最高委員Mary Robinson的話。在她「法庭之友」的簡報中,她主張:「宣告兩個同意發生同性肛交的成年人為犯法,是否違反了憲法對隱私和平等保障的保證,無論如何,法院都不應憑空做決定。其他有類似歷史、法律制度和政治文化的國家已經以贊成的態度回答了這些問題……因此這個法院也應該對這些人們的意見給予應有的尊重。」
不管Kennedy法官怎麼說,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是,我們要記得全世界有大部多數的人認知到,同性戀的行為並非人權,而且不是每件私底下做的事都是正確的,同性婚姻事實上是侵犯了婚姻和家庭的權利。全世界的政府官員和政府應被提醒,認可同性婚姻和同性戀的性行為是一種人權,事實上是違反自然律和國家的法律的。
II. 國際人權體系的宗旨
每一個人類基於他或她本身的尊嚴,皆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而整個人權法的概念就是建基在這樣的一個事實上。所以這些權利的存在是因為每個人類都是按照 神的形像被創造的,任何人權的根源都不是在政府或國際組織,而是在自然律和神律中。
我們可以在為保護人權而創立的國際體系中看到這個事實,為回應德國納粹政權的殘暴行為,國際社會建立了一個體系來保護基本的人權。這體系的基石就是「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根據其中一位主要的起草人Rene Cassin,這個宣言是建基於聖經裡的十誡。因此,從人們認知到生命權、家庭權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乃世界宣言中的基本人權,可以看到自然律的影響。
哈佛法律系教授Mary Ann Glendon在指出「世界人權宣言」為所有國家的重要性時,她這樣寫:
1946年聯合國為審判德國和日本戰犯所訂立的「紐倫堡國際犯人條例(Nuremberg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跟1948年的「種族滅絕公約」(Genocide Convention)和「世界人權宣言」共同成為一個新的國際體系的支柱。從此以後,一個國家如何治理他自己的國民之時,再也無法免於外界的監督。紐倫堡條約批准處決一些發生在戰爭時的國內殘暴行為,這代表一種決心,決心要懲處那些對人類尊嚴最暴力的侵犯。「種族滅絕公約」強制所有簽署的人防止和懲罰種族滅絕的行為,無論是在戰爭還是和平的時間。【可是】,「世界宣言」可以說是更有野心,它藉著聲明「不尊重和輕視人權會帶來野蠻行為,而這會激起人類良知中的義憤」,來達到預防而非懲罰的目的。
今日,在我們這個矛盾日益增多卻又相互依存的世界中,為國際間討 論如何能一起安排我們的未來,「宣言」的確是唯一最重要的參考。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之:
(1)所有足齡的男性與女性,不分種族、國藉或宗教,皆享有結婚及建立家庭的權利。
(3)家庭是社會一個自然和基本的團體單位,因此它有權利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另外第18條也聲明:
每個人皆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其他一些基本國際法律的文書,也同樣是認可婚姻和家庭的權利是基本人權。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23條:
家庭是社會一個自然和基本的團體單位,因此它有權利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23之1條)
所有適婚年齡之男女皆擁有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這個權利應被認可。(23之2條)
此外,18之1條亦主張:
每個人皆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這個自由應包括能自由擁有或選擇一個宗教或信仰,無論是個人或與其他人在一個團體裡;及自由在宗教禮拜、儀式、訓練和教導中表達他的宗教或信仰,無論是在公開或私下的場合。
不幸地,「世界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文書所認可的人權,卻不斷地受到一些勢力攻擊,他們嘗試破壞家庭和婚姻權利的意義的力量。
前黎巴嫩外交部長Charles Malik之子Habib C. Malik談到「世界人權宣言」 和「宣言」的其中一位主要起草人時,他這樣寫:
今天瀰漫著一股很惱人的現象,對它最好的描述是:它是有系統地綁架人權,為特別的利益服務,並鼓吹一種會引起政治和世俗大眾懷疑的議程。
III. 破壞國際人權的內容和意義
一種新的力量在鼓吹「同性戀的行為是一種人權」並破壞「家庭權利和宗教自由」背後的意義,為了解這種新的勢力背後的根源到底是什麼,了解那些鼓吹同性戀的人,他們的法律世界觀是非常重要的。
國際人權是以自然律為基礎的,而這不斷被解構主義和批判性的法律研究攻擊。那些司法上的世界觀排斥國際法和自然律的客觀存在,根據Burns H. Weston所說:
從1980年代開始,「重新思考傳統法律的理論」這樣一種具有挑釁的企圖,開始設法讓自己在國際法的領域中被注意到,並透過解構傳統法律的論據,挑戰法律的觀點是合乎理性的、客觀的和有原則性的;以藉此暴露法律原理、原則和條例的矛盾和不確定性。一種「後現代」的法律學術的延伸,被稱為「批判性法律研究」(critical legal studies, CLS)或「批判性法律學」(critical jurisprudence)
對那些CLS的理論家來說,除非在天真無邪的人的思想中,否則所謂的客觀並不存在……
為那些CLS的理論家來說,理性或客觀的法條只不過是掩飾所有法律語言和結構背後的真正勢力:政治。
由於批判性法律研究的觀點,其影響力日漸壯大,這個結果使得主張男女平等者的相關法律和所謂「酷兒(queer)的法律理論」的影響力也不斷增加。後者的觀點是把法律視為鼓吹同性戀議程的工具。
這類極端主觀和無政府主義的態度為不斷增加其影響力,於是傾向破壞人權的客觀意義,而他們所採取的行動就是直接攻擊人權的概念。如果他們成功了,他們會導致人權的重要性和意義被破壞,而權力政治將成為定義國際人權的內涵和意義的唯一標準。
IV. 聯合國人權及性傾向委員會
在後現代的世界裡,文字的意義常常被操弄。為人權的「新」的語言的創造者來說,「生殖健康」包含墮胎;「性傾向」意即同性戀;而家庭的概念包括同性戀和其他種類的「家庭」。
支持同性戀的法律觀念,其影響力可從一個例子中看到,就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中有些成員努力要通過認同「性傾向(或同性性慾)是一種人權」的決議。
2003年4月,巴西政府和歐盟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案,決議認定同性戀的行為是一種人權。很清楚地,他們知道國際公開的輿論是反對同性戀、同性婚姻擁有任何特別的權利,也反對一些贊成同性情慾的行動。這就是為什麼「同性戀權利」的支持者要使用像「性傾向」這類誤導性的文字。
在2003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CHR)的會議中,巴西針對「人權與性傾向」製定了一個決議案,根據這個草擬的決議案:
人權和基本自由乃所有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本質是無庸置疑的,因此在性傾向的範圍內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也不應受到任何方式的阻撓。
在現實中,認同性傾向是一種人權將破壞人權其普遍性的本質,如果性傾向(同性戀)被認同為一種人權,那就是說同性戀者應有權利結婚、領養、針對一些措施採取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在軍中服務、還有很多,不勝枚舉。如果這些所謂的「權利」一旦被認同,那麼家庭的普遍性意義亦將被破壞。而這會侵犯全世界絕大多數人家庭和婚姻的權利。再者,如果對人權的認知是以性行為為基礎,那麼孌童癖、多夫多妻,還有其他類似的性傾向又怎麼說?像這樣的一種態度是極端的主觀,而且破壞人權一種普遍性的本質。同性情慾並不是一種人權,或一種人性的需要,而是一種慾望,慾望是不可能被法律保障的。
此一草案也「呼籲所有政府推廣並保障所有人的人權,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這項要求會違反宗教自由的權利,而宗教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同時也違反了國家保障其公民權利之責任。基督宗教和其他世界宗教咸認同性間的性行為是違反神律的。如果此項決議通過,將會違反全世界數億基督徒的宗教自由:他們將會因為表達他們自己的宗教道德信念,反對同性戀的行為,而遭受到迫害。
這項決議也註明,「留意因為性傾向所致的違反人權,要用特別程序,或是協議監察團做成報告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並且鼓勵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有的特別程序,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留心這個問題。」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創立的目的,不是推廣特定利益團體的慾望,而是要推廣保護真正的人權,例如宗教自由,以及世界上絕大多數家庭的權利。
巴西和西歐
我們並不會驚訝,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成員中,支持這項決議案的是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敦,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以及英國。推廣墮胎與同性戀者的特別權利,是許多歐洲國家議程的一部分。真正令人驚訝的是巴西政府的立場,它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大力支持鼓吹同性戀的「權利」。巴西新政府的立場是和拉丁美洲法律與文化背道而馳。像巴西這樣一個泱泱大國,有為數眾多的天主教徒和福音派基督徒人口,居然會把推廣同性戀的特殊權利,當成其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標,實在令人百思不解。
巴西政府在鼓吹同性戀的行為是一項人權時,也就是在鼓吹對家庭,婚姻,宗教自由等概念重新定義。提倡有同性戀之間的婚姻,承認家庭的觀念是相對,允許同性戀、更改性別者、雙性戀者組成合法的結合(union)以及領養兒童,巴西政府這樣做是在促成婚姻觀念的毀滅。巴西政府的立場,是直接的攻擊巴西福音派基督教與天主教會,以及他們宗教自由的權利。根據他們的信仰,同性戀的行為是一種罪(sin),而婚姻是一男一女所組成。
拉丁美洲一向的共識都是支持家庭,支持宗教自由。巴西應該撤回它們對這個決議的支持附議,因為它違反了拉丁美洲的法律與文化。一小群人不應該被允許用對真理的扭曲,重新塑造家庭和宗教自由的概念。
V. 聯合國決議案對各國國內法的影響
如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巴西的提案,或是一個類似的提案,就會是宣稱同性戀的行為是一項基本人權。
這就意味著全世界同性戀運動支持者將可以爭論說,既然同性戀的行為是一項人權,那麼同性戀者就有「法律保障的權利」去結婚,同時身為「受壓迫的組織」,也有權利要求平權法的政策(affirmative action policies)。他們也會爭論,會出現國際慣例法形式,承認同性戀的行為是一項人權。
A. 聯合國的宣稱是否造成個別國家國際法律上的約束義務?
一般常有的假設是聯合國所頒布的宣言,雖然經過多數會員國協調通過或是共識,其實並沒有實際效力,因為它們不像國際協定具有約束力。在今天的國際法律環境中,這個假設是錯誤的。國際宣言可以成為慣性法形式存在的證據。根據知名的國際法學者以及國際正義法庭的法官(荷蘭海牙) Thomas Buergenthal,「在最近數十年來,跨政府國際組織的決議和類似的動議,開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成為國際法的源頭和證據。…這些決議(宣言,建議等等)中某些部分可以成為,也真的成為國際法具有權威的證據。」
B. 非協議之法案如何成為國際法條存在之證據?
根據Thomas Buergenthal教授,「要了解國際組織的動議如何獲得這種地位,我們必須知道慣性國際法會隨著國家政府的政策執行有所演進,而各國政府是出於法律約束力予以配合。各國政府如何投票,以及在國際組織中的發言是政策執行的形式之一。它在立法過程中的重要性,是依據該項政策執行,和其他國家在不同條件情況下同一時期的行為和聲明,保持一致的程度。」
上述所提「政府政策執行」(state practice)的概念顯示出,拉丁美洲代表在與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討論有關性傾向決議時,公開立場的重要性。
根據Thomas Buergenthal教授的說法,「因為慣性和傳統習慣的國際法具有共識的特質(consensual character),也因為沒有一個中央立法或是司法機制,個別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扮演雙重角色:他們同時以立法者和律師說客身分在行動。…他們是立法者,因為政策執行和政府所簽訂的協議形成國際法。各國政府也在國際領域提出某些主張:外交來往中,國際法庭,國際組織等等。藉著這些國際場合,他們試圖為國際法取得新的律令,或是修訂既有之法條。他們個別的陳述,認定何為法律,何不是法律,特別是慣性法部分,是一種形式的遊說或是辯護。當這些陳述認定有廣泛支持,得以改變成法律時,又變成立法。政府對何為法律,何非法律的宣稱,必須將立法行動的後果加以考量。」
如果聯合國的外交官支持「性傾向」這種言論,那麼他們的行動會有可能促成同性戀的「權利」成為慣性國際法的一種形式,然後可以適用於(或反對)原來的國家。
VI. 一個理性的回應
國際公開的意見,特別是在拉丁美洲、美國、中東、非洲以及亞洲,是反對賦予同性戀人權的地位。根據自然律和多數國家的法律,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而同性情慾雖然是一種人的欲望,卻不是一項人權。同性之間的性,是讓許多人生命感到孤獨與沮喪,而且會摧毀人性愛的基本品質。
一小群人不應該被允許用他們自身的形象來重新改造整個世界。全世界各地的人,應該用同情敦厚的態度,對待同性戀者的團體(我們深知我們當中有許多人,也和許多不同的癮在做掙扎);但是我們的立場也該堅定不移,因為我們要捍衛所有人的基本人權(例如 生存權,家庭,以及宗教自由)。
根據哲學家Richard Neuhaus:「他們(同性情慾運動)既然已經在政治圈失敗,因為我們用民主的方式思考,我們該如何共同規範我們的生活,這個運動別無他法,只好把他們的希望放在法庭,政府規定,專門的組織,以及公立學校教育體系的官僚上。在這些領域他們的勝利是具體實質的,而且他們還想要更多。在所有這些領域,我們必須一步一步對抗挑戰這個運動,毫無畏懼,心平氣和,訴諸理智,持續不懈。許許多多數不清的人的益處,還有公眾的利益,都取決於此。」
提升性別和變性的觀點和捍衛真正的人權是牴觸的。將同性戀的慾望與少數族群的權利相提並論,是在摧毀人權的本質,因為人權主要是在提倡所有人類平等尊嚴的原則,而非特定族群的性慾。
支持同性戀的活躍份子花了極大的功夫,在變造人權和公民權的語言,來符合他們的計畫議程。如果他們成功的話,公民權與人權的概念將變得無足輕重。支持同性戀的組織試圖將他們自己描繪成歧視偏見的受害者,把他們的情況和許多數不清的非裔美籍人士,在受奴役的年代所受的待遇相提並論,這對少數族群是一種侮辱,也是一種攻擊。這種支持同性戀的運動策略有其可怕的後果,尤其對少數民族而言。Michael Pakaluk說:「如果反歧視法予以延伸,將性傾向包含其中,那麼很快地我們將要面臨到為公開表態的同性戀所做的反歧視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如此一來,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如果今日,將同性戀列入工作錄用和居住的考量是錯誤的,那麼在過去幾十年甚至幾世紀以來也都是錯的。換句話說,同性戀者就可以宣稱他們長久以來遭到不正義的迫害,就像非裔美籍或是其他少數民族一樣。而目前公認的解決之道就是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那麼很明顯的,我們將不是只有數量上的增加,讓某些公民為所慾為,而是將有一場徹底的轉變,也就是整個社會正義結構動員起來(社會正義是起源於公民運動)去提倡推廣某種型態的生活方式。」
要避免人權和社會正義的概念遭到如此可怕的扭曲,我們應該要了解,同性戀的行為無法和不能改變的種族特徵或種族身分相提並論。同時,不同於許多少數民族,同性戀者通常較為富裕,他們對政治權力也有不成比例的介入。根據家庭研究協會(Family Research Council)前任政策分析師Dan Garcia的分析:儘管不同的研究中心,市場民調公司引用不同的同性戀人口數,比例從百分之一膨脹到百分之十甚至更多,但是研究都指出同性戀在生活上比起國家其他人口一般生活有相同的水平,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同性戀所具有的政治權力遠超過他們的人口比例,儘管他們只佔有總人口數的百分之一。
凡是相信客觀正義的人士,都有一項道德責任,要去捍衛人權和公民權的概念,抵抗試圖解構破壞家庭,婚姻,權利,性別的力量。根據Richard Neuhaus所言,
應該毫無疑問清楚的表達,我們關心的是正義。這個正義是為人類,特別是年輕人,他們容易陷於性的迷惘困惑中,他們內在外在都易受到攻擊,有壓力逼著他們把自己侷限於一種特定生活,而這種生活的特徵是衝動、孤寂、沮喪、容易得疾病。這份正義也是為了公眾生活的健全與完整,這要求我們直率地說出真理,在和別人意見不同時以文明禮貌的態度進行溝通。最後,這份正義也是為了成千上萬的人:母親,父親,兒童,他們需要一切可能的支持,得以在今日世界維持,並為了未來傳遞愛,忠實的小團體,這也就是家庭的本意。
VII. 結論
家庭在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是社會的基礎與最重要的建設。這個客觀的真理反映出 神完美的計畫,表達在祂的神律與自然律中。家庭的基礎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裡,此一客觀事實不能由人主觀的慾望所更動。國際人權應該反應此一事實,並且提倡尊重家庭與婚姻神聖性的常態。
如果人權觀點被極端主觀個人主義和道德相對主義所綁架,人權的概念就變得毫無意義。提倡同性戀的行為和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一個典型的例子:國際人權的語言和方法如何被扭曲操弄。為了要中止這種愈來愈猖獗對人權的危險詮釋,我們應該重新恢復用自然律來理解人權。
我們正在見證國際關係中一個困難但是關鍵的時刻,道德相對主義的力量意圖摧毀人權的客觀基礎,並且推廣他們扭曲過的事實觀點。如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人權與性傾向」的決議,那麼一小撮人的意志將會強諸於世界上其他人。
我們所處身的這個世代中,錯誤的行為被認為是正確的,正確的卻被視為錯誤的。唯一可以恢復人權辯論中客觀與理性的方法,便是承認客觀標準的存在,而客觀標準是獨立於人類主觀意見來運作的。世界上絕大多數的人都知道,無論是經由理性或是直覺,種族屠殺或是虐待無辜的人是錯誤的行為。但是同時他們也知道尊重父母祖父母是對的事,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人權標準應該反應人類客觀與普世的道德價值。
尊重婚姻與家庭制度是人類最重要的價值之一。生活權,家庭權,宗教自由權是基本的人權。尊重這些權利,對於達成尊重人性尊嚴與人權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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