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爭議最大的動保議題,莫過於台北河濱公園TNR犬隻的處置,由於議員質疑街犬危害享受河濱公園休閒的民眾安全,台北市動保處展開了一波波對河濱犬隻的捕捉行動,並且也表現出前所未有的強硬姿態。
然而,河濱犬隻的問題根源是什麼?在快速都市化發展的「大台北」,寸土寸金的利用邏輯,導致生物喪失了原有的生存空間,這不僅僅是物理層面的排除,而是透過心理層面的高度排他性,以及社會層面的技術與政策方能達成。在此排除過程中,不僅僅是人類因階層而區分開來,無法在都市角落爭取一席之位的生物也只能在都市邊緣掙扎求生,而在開發殆盡的台北,也就僅僅剩下了河濱以及山區而已。
但是,人類不可能放過利用「閒置空間」的機會,於是,人類為了暫時逃避都市生活的壓迫創造了休閒空間,將其他生物僅存的角落侵吞殆盡。更有甚者,為了人類的休閒享樂,生物性威脅應以政策強力排除。
至於所謂的河濱犬隻,原本自然不可能是居住在「野地」,兩股潮流造就了這個現象:
1.都市化與寵物商品化的高度相關性,形成了寵物被大量製造、販賣、遺棄的特殊現象,加諸人類心安理得的「放生」行為,這些犬隻被遺棄在都市邊緣,而且不負責任的飼主當然也捨不得花錢絕育,在自然與社會雙重因素下犬隻數量必然增加。
2.基於和被扭曲的「放生」類似的根源,部份民眾偶爾會分食給無主的動物,當他們發現被遺棄犬隻缺乏生存能力的慘況後,便衍生出長期餵養的習慣,更有不少人由此發展出替街犬絕育的概念與策略,在政府長年漠視流浪動物的情況下,民間愛護動物者成為了最重要的行動者。
即便在動保團體的努力下,建立了開創性的動保法,政府組織行為依然延續既有的邏輯,未能符合動保法所強調的動物福利概念,對於動物福利的解釋,也不在於真正關心動物福利,而是作為便宜行事的工具。
以河濱犬隻為例,關於捕捉街犬這一主流作法,長年以來似乎是毫無疑問的政策,政府談論政績與回應問題總愛拿出捕捉數量來說嘴,好像因此環境清淨不少、人民安全有保障。不少防疫所人員也不諱言,他們除了捕捉撲殺以外別無他法,而這也是最能暫時敷衍民眾的作法,即使沒有任何問題因此解決。
作為對這唯一解法的回應,台灣動保團體向國外取經引入了TNR(捕捉、絕育、放回),這一作法可以有效改善繁殖增量與多種行為問題。台北市業已承認這是對街貓的友善方案,但仍然主張街犬絕不可行,因此犬隻TNR目前僅穩定適用於校犬與社區犬隻,其餘地區儘管動保團體也投入不少心力進行犬口控制,但一旦遇上官方的捕捉撲殺策略,便抵擋不了無情的法律與組織。
在下面這篇新聞稿大抵指出了三個TNR的問題:
1.犬隻的存在本身,就威脅了人民的安全,因此不論好壞、TNR與否,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隻。
2.TNR犬隻益加兇猛?這句指稱不知有何根據?多數實證經驗指出絕育後動物會更為溫馴,在科學理論上,由於雄性激素減弱,性情更加溫和也是合理的推斷,至今筆者尚未聽過或看過這樣的說法。
3.歐美先進國家已不採TNR。這個結果的原因跟台灣的理解極不相同。其一,放棄的主因,如學者所言,犬隻的TNR未被證實有效,但無效的原因是,TNR必須達到70%以上比例才能有效控制,而在缺乏大量資源一起挹注的情況下,這是不可能的。但縱使作為主流政策達成了70%的目標,能否接受與動物共存仍是問題癥結,或許因此,即使歐美國家放棄了,但犬隻TNR在第三世界國家竟然可以成為主流政策。其二,在動物福利的要求下,捕捉、安樂死作法必須符合極高的標準,因此他們才敢主張是所謂更符合動物福利的作法。而台灣在這方面根本就是不合格的,主事者更無心、無力於有所作為。如此,一方面喊著動物福利要消滅TNR,一方面堅持極不具動物福利的撲殺作法,毋寧只有可笑可言。
那麼,為了掩飾消滅TNR的真正意圖,以及解消對撲殺收容政策的批評,以動物福利為名提出來的末端政策竟是「TNS」 計畫,這個政策說起來很好聽,實際上卻是要把末端丟給動保團體,而且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一方面企圖對TNR的「飼主」罰款,逼迫動保團體放棄TNR,反而在源頭管理方面,卻根本不對棄養的「飼主」罰款。一方面又要動保團體「帶回家養」,但實際上卻根本吝於協助既有的私人收容所,也根本未提供任何資源協助民間的保姆、中途。
試問,TNS的宣示跟官員們不以為然的私人收容所有何不同呢?民間的保姆、中途傾家蕩產為官方認養率的績效做得還不夠嗎?如果凡事都要仿效歐美先進國家的做法與標準,可能性的基礎何在?
而官方自詡很前瞻性的源頭管理,為什麼連動保團體極力要求的寵物繁殖買賣規範都辦不到?
為兼顧民眾生命及動物生命 北市6月27日邀集動保團體及愛心人士研議雙贏策略 共為流浪動物尋找幸福的出路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發稿日期:101年6月24日
聯絡人:嚴一峯 處長
聯絡電話:02-87917111、0933201882
為兼顧民眾生命及動物生命
北市6月27日邀集動保團體及愛心人士研議雙贏策略
共為流浪動物尋找幸福的出路
近半年來臺北市部份河濱公園及偏僻山區路段,長期以來野狗群聚,有的會攻擊落單幼童,還有的會追著自行車狂吠,已危害市民安全,本市市長信箱及1999陸續接獲近3千7百 餘件民眾投訴,較去年同期增加了一成多,尤以華江雁鴨公園、華中橋河濱公園、內湖路、成功路及行善路附近、中央藝文公園甚至在中山區通北街及北投區東華公 園入夜後,也有野狗群聚,會在當地社區成群移動,對行人狂吠,甚至狗兒「生生不息」繁衍,更有愛心人士定時定點巡迴餵食。這些野狗常出沒的河濱公園及社區 公園等地,都是民眾平時主要休閒場所,放任不管將危及休閒運動的老人、小孩及民眾人身安全,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基於動物保護法第14條「捕捉遊蕩動物及危難中動物」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9條「疏縱戶外之犬隻應即捕捉、留置」之法定職責,是應盡之授權任務,並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公務員如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近 日部分動保人士及愛心媽媽在臉書上發起連署,及報載雁鴨公園捕流浪犬 動保人士喊停事件,並指稱有部分流浪狗在被圍捕過程中,被麻醉吹箭射中後奮力脫逃,反而可能逃到河濱被淹死情形,係為子虛烏有,不實指控,動保處執勤時如 採用吹箭捕捉流浪犬,係為進行較遠距離鎮靜麻醉人道捕捉。因人體呼吸器官對於吸入空氣有壓力的限制,肺部周圍的空氣壓力差不容超過0.14大氣壓(bar),致吹箭力道僅等同一般肌肉注射之醫療行為;另使用之麻醉藥劑劑量皆經獸醫師計算評估在安全範圍內,絕無致死疑慮,經查執行至今亦未發生此等情事。
目前自華江雁鴨公園及華中橋河濱公園捕捉回動保處所屬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之犬隻,經查已有10隻被原來在當地愛心人士之飼主領回,且已多次認領又被捕捉,動保處依法對原飼主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及3項(飼主應注意提供犬隻生活環境之安全及遮蔽,以及不得棄養等責任)、第11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第20條第1項(飼主攜犬外出應伴同或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等規定進行勸導,並已開出10張行政勸導書,如經勸導無效或拒不改善,將不排除進一步依動物保護法開罰,以保護動物及保障動物福利,呼籲愛心人士勿再故意或疏忽而進行棄養或疏縱已領回之犬隻行為,因將犬隻放置於河濱公園等不安全及無遮蔽之生活環境,且防汛及颱風季節已來臨,更是危險及侵害犬隻的舉動。
監察院曾於去(100)年9月9日函表示未禁止實施TNR,而係提醒農委會及地方政府應宣導民間團體、學校社團、個人如欲採用TNR模式時,應先研擬配套措施,以 「放養後之流浪犬,有可能誤闖車道遭車輛輾斃」、「絕育後之犬隻亦加兇猛,往往追逐人車引發車禍或咬傷行人,亦危害人身安全」、「寒冬雨淋受凍挨餓有一餐 沒一餐」…等負面問題,並請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納入管理,以同時兼顧動物生命及民眾生命之雙贏。目前臺北市有部分愛狗人士在華江雁鴨公園採用TNR模 式,處理流浪犬,雖能達到絕育目的,然因放養後之流浪犬有可能誤闖車道遭車輛輾斃、誤食毒鼠誘餌而中毒、誤食腐敗食物影響犬隻健康、寒冬雨淋受凍挨餓有一 餐沒一餐,致危害動物生命權;另絕育後之犬隻益加兇猛,往往追逐人車引發車禍或咬傷行人,亦危害人身安全;歐美等動物福利先進國家,均已不採用此模式處理 流浪犬問題。在危害動物生命權、危害人身安全等問題未獲解決之前,以及社區未獲得共識之前,尚不宜推廣TNR模式。
因有部分愛狗人士在華江雁鴨公園採用TNR模式處理流浪犬,為兼顧動物生命及民眾生命之雙贏,動保處將於6月27日(週三)下午邀集各動保團體及愛心人士,共同研議並執行相關雙贏之配套策略。
雙贏配套策略如下:
末端管理部分:
(一)委託動物保護團體執行河濱及社區流浪犬「TNS(Trap Neuter Settle)安置」計畫,將健康犬隻誘捕、絕育、遷徙、安置及終身照護,不以人道宰殺處置。
(二)透過獎勵補助經費資助動物保護團體執行「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
(三)研議推動服務犬計畫,經行為訓練及矯正,成為伴讀、公關、工廠、果園、水庫巡守、海巡及狗醫生等服務犬。
(四)落實收容動物疾病篩檢、疫苗注射及醫療照護計畫,提昇送養動物健康品質。
(五)推動動物保姆計畫及中途代養機制,增設愛心小站認養管道,推廣犬貓幸福VIP認養計畫,提昇流浪動物認養率到5成5以積極為流浪動物尋找幸福的出路。
(六)仿效英德等國,收容業務委託動物保護團體辦理。
雖 然流浪狗問題存在多年,北市動保處早已提出一套「前瞻作法」,並非只有在末端解決問題,已不再將流浪狗當垃圾處理,也不是有人通報就把垃圾撿走的作法,而 是以尊重生命、保護動物的態度及專業知能實施移置、救援及收容安置,動保處更從造成流浪狗問題占最大宗的「丟棄」源頭下手,加強查緝非法繁殖買賣、飼主管 理。爰此,推動源頭管理措施如下:
(一)嚴懲棄養動物及疏縱犬隻行為,並按季公布。
(二)推廣寵物登記及加強稽查取締。
(三)加強家犬貓絕育補助工作。
(四)提昇流浪犬貓絕育工作。
(五)加強寵物業稽查與非法業者(含網路非法販犬及家庭式繁殖買賣者)稽查取締。
(六)推廣寵物飼主責任教育、培育種子教師並進行校園、社區飼主責任教育及生命教育宣導。
(七)研擬臺北市寵物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擴大管理物種、授權輔導政策工具及管理強度。
資料來源:http://www.tmiah.tcg.gov.tw/page/pagetype7_sub-c.jsp?no=4268&page=12&seltype=1&otherQu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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