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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在許多動保志工的努力下
終於促使立法院通過了被忽略閒置的一個動保法修正案--禁賣捕獸鋏
過往臺灣雖然禁用補獸鋏  但因為未曾禁賣  以致捕獸鋏氾濫
造成許多同伴動物、野生動物與人類的嚴重傷亡
捕獸鋏修正案被視為釜底抽薪的一個解決方法
至少動保志工們大概不再需要常常搶救三腳狗、兩腳貓......

然而在畜牧人主管的小小政府組織中
分身處理動保業務的人力一向太過貧乏
禁賣捕獸夾的修正案已經通過3個月  為什麼捕獸鋏還在販賣?

發起推動捕獸鋏法案的黃泰山轉述,主管機關表示:
這個規定(禁售捕獸鋏)自7/1施行迄今未滿2個月
在所有地方政府都沒有事先準備的情況下
目前全國已經有一半11個縣市完成宣導且排定稽查行程正主動進行稽查
剩下一半的縣市也都在努力宣導中
您有看過其他政策的推動比這個更有效率的嗎?
您要知道很多縣市都只有1個或不到1個人在辦這個業務
這些人如果只想當個公務員而沒有熱忱的話
是沒辦法達到目前這種結果的
我不知道我們的督導作為還能多主動?
 

從這段回覆可以看出,主管機關認為他們已經致力於宣導工作,所以才能在2個月內完成11個縣市的宣導,而且值得令人驕傲的是這樣算是非常有效率!可以突顯出各縣市公務員十分具有熱忱,因此主管機關也不能太過苛求。
既然如此,我們是不是應該嘉許政府非常積極努力,不能太強人所難?讓我們再看看問題的癥結,很多縣市只有一個人、甚至沒有人負責這項業務!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人可以做事又要如何挽救動物於水火之中?這期間如果又發現三腳狗、貓,也只能感嘆他們生不逢時,再花上一大群小朋友去跟死神拔河吧!

也正是因為徒法無以致刑,關心動物福利的團體與志工們才會積極推動[活動]催生動物保護司 十萬人連署,您,參與了嗎?


那麼宣導期過後,違反禁令的人如何才會受罰?不當的行為能夠快速被遏止嗎?
官員分析開罰單的流程,結論是開一張捕獸鋏罰單大概要2個月:

基本上法律對壞人很保障,所以要能裁罰必須要有很具體的事證。一般來說,動保團體提供的照片只能當做佐證,經過查訪約談屬實後才能成為事證以進行裁罰,因為單一相片或影片通常是片段而很難證明什麼,但是動檢員會依照片或影片內容請當事人說明,再從回答內容抓漏洞及判斷。除非是連續影片而且把犯罪行為的人事時地物都拍得很清楚,讓當事人無法狡辯,但是蒐集這樣的事證非常不容易。所以相片或影片只是可以增加當事人被裁罰的機會,並不是檢舉的要件。(動檢員查訪約談屬實後必須寫報告,報請主管與法規會核准,才能開罰。估計一張罰單大概得開2個月。)

所以未來要檢舉捕獸鋏,還得要拍攝連續影片,將犯罪人事時地物清楚揭露,才有可能成功開罰,否則依照以往動檢員的稽查效率,大概會輕易被敷衍了事,最後依然不了了之。

或許這樣的行為算是「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吧!好比勞動檢查員調查不當的勞動條件時,首先要弱勢勞工自曝身份,好任由勞工遭受資方秋後算帳,到了現場,也是跟資方談笑風生,幾句沒有這回事就當作事實,罔顧勞工的血淚心聲。動檢員也同樣依法行政,除非是些震驚社會的大案件,否則光靠些笨方法、蠢問題,便讓人輕易地搪塞過去。如果蒐證是項技術,為什麼竟都不思改進,不像警察為了開交通罰單賺年終,可是會想辦法跟上最新的偵查與紀錄技術。

政府組織的落差,是否也算是所謂的選擇性執法?勞檢員是圖利資方的形式工具,動檢員只是應付社會運動的花瓶。

明年政府組織再造,能否設立獨立的動物保護司?值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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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ap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