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面進行下波行動能量的累積,一方面等待行政院做出善意回應的同時,終於行政院張俊雄院長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召集跨部會成員(包括政務委員、農委會林務局、法務部、警政署等中央及地方機關)在6月20日(三)下午召開了「司馬庫斯部落風倒櫸木訴訟事件所提訴求協商會議」,邀請行動聯盟 12位代表(司馬庫斯部落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阿命‧又秀、巴杜‧依岕、拉互依‧依岕,以及行動聯盟歐蜜‧偉浪、巴燕‧達魯、阿棟‧優帕司、金惠雯、林淑雅以及林益仁等)參與這次的協商會議。

行動聯盟在四大訴求的基礎之上,具體提出了部落與政府展開「對等協商程序」的過程與重點,要求在場的政府部門在制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的管理規則時,必須要在「對等協商」的前提下,與在地的民族(部落)討論並取得同意,才能真正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然而,經過幾次激烈的爭論之後,政務委員劉玉山依據聯盟代表所建議文字內容取其尊重原住民族權利以及部落充分參與的精神,提出修正版本,獲致初步共識。於是,負責召集的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乃提出折衷的決議文字如下:

有關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請農委會與原民會盡速依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精神,邀請各族群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討論,進行管理規則之訂定。管理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之內涵與確認,必須與在地民族(部落)協商,完成協商後公告之。管理規則尚未頒布前,其中司馬庫斯部落傳統領域及生活慣俗部份,由原民會會同農委會,與部落協商後暫行公告。

同時,附帶決議必須在一個月內展開對司馬庫斯部落進行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部份的具體協商,並且會議地點必須選在司馬庫斯部落。

此外,針對第2項及第4項訴求,行政院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必須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的子法之修訂或新訂,並且全數送交行政院討論,以加速立法的程序;除此之外,行政院原民會必須行文函請地方政府,請各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必須瞭解原住民族文化,以確實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但是針對第一項訴求,卻未能在這次的協商會議中有具體的討論。

對於這次協商會議的所有結論,行動聯盟的與會成員表示「雖不滿意但可接受」。我們認為這次的協商會議至少有兩點重大意義:首先,可以釐清司馬庫斯部落風倒櫸木事件中受到司法冤屈的族人,罪不在族人,乃在於行政部門(包括林務局、原民會與警務人員)事前處理上的不當,其關鍵正在於未尊重與體認基本法的精神,且在子法與相關規則的落實上有行政怠惰之嫌。其次是,本次協商結果建立部落主體的概念,即是由司馬庫斯部落來創造在地民族(部落)與政府具體協商的實際程序與案例,這個程序與案例將可能對未來進行森林法第15條第4項的管理規則制訂,以及任何希望進入協商的在地民族(部落)產生啟示作用,且將基本法中關於土地、自然資源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利用必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的精神,落實於在地民族(部落)與政府「協商」的過程中。但是,展開協商程序,並不代表司馬庫斯部落的問題獲得解決。真正的挑戰在於進入協商過程之後,要如何讓政府部門真正能在尊重在地民族(部落)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原住民族自治精神的管理規則,同樣這需要更多關心原住民族自治的夥伴共同參與與提供意見。

所以,對行動聯盟而言,這場捍衛司馬庫斯的戰鬥只是從第一階段走向了第二階段,並且是一場要以泰雅族的gaga直接面對國家機器統治技術的嚴峻考驗,司馬庫斯部落已經展開了整理泰雅族gaga的準備程序,面對即將到來的第一場協商會議,行動聯盟也會隨時將最新消息回報給關心事件發展的夥伴,有您的支持與關注,將是我們持續行動的最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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