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協議書

 

茲向          認養動物乙隻,詳細資料如下:

動物名

 

品種

□狗 □貓 ﹙□Mix米克斯□其他      ﹚

性 別

□公 □母

毛色

 

體 型

 

特徵

 

年  齡

 

備註

 

 

本人(即認養人)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依動保法第五條。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依動保法第五條。本人無論何時都會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安全舒適之活動空間,不得去爪、長期關籠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並且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3. 依動保法第五條。本人應為該動物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醫療頻率與方式得與醫師討論為之,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證明依據。
4. 依動保法第十一條。認養之動物受傷或罹病時,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5. 依動保法第七條。本人應妥善照管,防止該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6. 依動保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不得採取放養形式,該動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
7. 幼貓至遲於六個月大或醫生評估適當時,辦理絕育以及植入晶片進行寵物登記,認養人應於認養時支付1500元保證金予送養人,可於預定就醫時請求送養人將該筆款項支付醫院充作絕育與晶片費用,或於出示醫院所開立之絕育與登記證明時全額退還認養人。認養人日後若無意執行且勸導不從者,送養人有權將該動物要回並沒收保證金。
8. 幼貓之認養人有兩週試養期,若有必要可與送養人約定延長試養期。試養期內若因故無法繼續領養,可終止協議書,將動物送還送養人,送養人同時退還保證金;但若於超過試養期後要求退還動物,將視責任在認養人方,保證金將不退還,或依狀況只退還部分費用。
9. 本人不得任意轉讓或遺棄認養動物,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須與送養人共同商議處置方式。
10. 認養動物如遺失、死亡時,本人應儘速告知送養人,送養人得要求提供相關醫師診斷證明。
11. 本人同意接受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
12. 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應於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變動時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3.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 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送養人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若司法判決認養人違反動物保護法,則認養人應另將罰鍰同等金額捐款予任一立案動保團體。
15. 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一式共二頁,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6. 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及律師費。

 

 

認養人(簽名):                      出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                    聯絡電話:              

戶籍地:                    聯絡電話:              

手機:               E-Mail:                          

即時通訊:                            

(請認養人配合出示身分證件供送養人核對)

 

送養人(簽名):                            出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                    聯絡電話:              

戶籍地:                    聯絡電話:              

手機:               E-Mail:                          

即時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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