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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看到兩篇驚悚的新聞「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 
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新聞嚇到?有多少人沒有發現記者的偏頗?有多少人因此誤會了送養人的美意?
經過動保人士的努力之後  9/16終於獲得平反  詳情請見
本文的第六部份  9/15樂活協會、劉中途、舒議員聯合記者會的後續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2」
本文的第一部份  是我針對「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提出的質疑與反思  點此看「問題篇」
本文的第二部份  是隱藏的「真相」  點此看「真相篇」  9/16更新
本文的第三部份  則是附錄兩篇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
本文的第四部份  是我對於10萬元罰鍰的評論  點此看「10萬篇」
本文的第五部份  是我仿照中國時報報導  所撰寫的另類報導  點此看「新聞側寫」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301277+112009090700075,00.htm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更新日期:2009/09/07 02:50 陳權欣/竹縣報導

中國時報【陳權欣/竹縣報導】

愛貓的十八歲楊姓女孩,兩年前向桃園動物保護協會志工劉雅甄,透露收養流浪貓的意願,但因認養人必須年滿廿歲,楊女只好拜託廿歲的程姓室友代為簽下切結書,並領養兩隻貓。但因兩貓不慎跑掉,劉女依契約向程女求償十萬元,程女嚇得辭掉工作。

程女日前返回新竹向母親泣訴不合理遭遇,程母也覺不可思議,認為愛心領養貓咪的後遺症,竟然要背負沉重的賠償責任。

 

程女與桃園動保協會簽切結書

程女向本報投訴,原想養貓的是其楊姓室友,卻因未滿廿歲找她簽切結。她說,楊女九十六年六月間從「貓咪論壇」上,發現動物保護協會志工劉雅甄網站上有小貓讓人認養的啟事,隨即到桃園龜山領養兩隻貓。程女說,當初領養貓咪時,就認定會愛護一輩子,根本沒注意認養合約書中,明定「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領養人每隻貓要賠償五萬元的規定。」

 

不想訴訟認賠 月薪兩萬還不起

程女還說,楊姓室友已搬離,兩隻貓只好由她照顧,一直飼養到去年十月,因房東搬動家具將房門打開,導致兩隻貓衝出屋外走失。

兩隻貓走失後,程女很難過沮喪,今年初,劉小姐打電話追問兩隻貓近況時,她據實以告並道歉,沒想到對方竟依合約內容要她賠償十萬塊錢。

程女表示,她在超商工作一個月才領兩萬多,根本沒能力賠償十萬元。對方今年六月向桃園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會主任委員極力幫程女據理力爭,「程小姐養了一年多兩隻貓才走失,應該是有愛心的人,兩隻貓就要十萬塊錢,是貴了點,可不可以少算一點」,劉雅甄堅持不肯妥協。

 

志工不滿未盡責 要給程女教訓

桃園市公所調解會表示,雙方調解成立,程女在「不想跑法院」的情況下,同意賠償十萬元和解,但迄今尚未賠償。程女表示,她到處借錢還是無法籌到錢,又怕對方找超商老闆的麻煩,乾脆辭掉工作。

劉雅甄昨受訪時說,她前後送養出二百多隻貓,其他認養人都沒有發生類似狀況。很多其他動保協會將動物送養時,也會和認養人簽下類似契約,主要用意是約束當事人要善盡領養之責。

再者,她堅持要對方賠償的原因是,程女既然喜歡貓,為何不帶貓去結紮,還讓兩隻貓走失,未盡照顧之責,「這種人一定要給她一個教訓!」劉雅甄昨天獲悉程小姐向媒體投訴怒不可遏,再度打電話給程女,表示一定會透過司法程序提起告訴,甚至考慮提出假扣押追討這筆錢。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301277+112009090700076,00.html

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 「匪夷所思」

2009-09-07 中國時報 【李坤建、楊宗灝/綜合報導】

 程姓女子只因認養的兩隻貓走失,就被送養單位追討十萬元違約金,旺旺流浪動物協會人員認為「匪夷所思」;消保官則認為,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如何認定「違約」,爭議大。

 旺旺流浪動物協會總幹事何淦銘表示,程女因兩貓走失就要賠十萬元,實在「匪夷所思」。他說,該協會從未要求認養人簽定類似契約。如果不慎走失,認養人可透過張貼海報,或者當初植入的晶片等各種方式尋找,用罰錢方式懲罰有愛心的認養者,「非常不恰當、也不盡合理。」

 何淦銘強調,如果只是不小心讓流浪貓犬走失就要賠十萬,試問「這筆賠償金要賠償給誰?如果是收容單位領取,豈不是中飽私囊?」

 財團法人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說,保育團體要求認領養民眾附帶簽屬合約切結行之有年,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法律效力,保障流浪動物日後能受到妥善照顧。以樂活動物協會為例,民眾認領養協會流浪動物時,會要求簽屬三張「愛心認養書」。依照認養書內容,認養人故意導致動物受傷、失蹤或死亡,應付送養人五萬元違約金。不過,她也坦承,由於相關舉證困難,鮮少因違約開罰。

 新竹縣政府消保靳邦忠表示,動物收容單位是希望透過契約,來強化認養人對流浪動物的照管義務,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他說,認養並非消費行為,屬私法行為,契約人若拒付,收容單位理應可以依據契約提出求償。

 新竹地檢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這項認養契約屬民法範圍,雙方若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紛爭,法官在審理時會找前例作為判決依據。若無前例,法官將依雙方陳述的證據論定。若當事人已成年,法官可能會依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出適當賠償金額的裁決,讓當事人知所警惕即可,不一定要賠償到五萬元。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265351&type=即時新聞
認養兩貓走失 遭求償十萬元
【9/7 09:59】自由電子報〔本報訊〕
媒體報導,一名二十歲在超商工作的程姓女子,受楊姓室友委託代養從桃園動物保護協會認養而來的兩隻貓,沒想到某日貓咪脫逃後失蹤,保護協會志工依契約,要求程女賠償十萬元,讓程女嚇傻。

據指出,兩年前,楊姓女孩向桃園動物保護協會志工劉雅甄表達欲收養流浪貓,但因楊女未滿二十歲,便請程姓室友代簽切結書,並領養兩隻貓。隨後楊女搬離,貓咪由程女餵養照顧。直至去年十月,因房東打開房門,讓兩隻貓衝出屋外走失。 

而志工劉雅甄打電話來詢問時,程女也據實以報,由於合約書中明定「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領養人每隻貓要賠償五萬元。」劉姓志工因此要求程女賠償十萬元,讓程女相當傻眼。

程女表示,她在超商工作,月薪根本付不出十萬元,甚至現在還因為害怕為超商帶來麻煩,已經辭掉工作,認為有愛心收養流浪貓卻遭到如此懲罰,她感到相當不合理。

對此,志工劉雅甄表示,該契約是為了約束當事人要善盡領養之責。但程女卻讓兩隻貓走失,明顯未盡照顧之責,希望給她一點教訓。同時劉雅甄也再度強調,將會透過司法程序提起告訴,也考慮提出假扣押,追討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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