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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看到兩篇驚悚的新聞「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 
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新聞嚇到?有多少人沒有發現記者的偏頗?有多少人因此誤會了送養人的美意?
經過動保人士的努力之後  9/16終於獲得平反  詳情請見
本文的第六部份  9/15樂活協會、劉中途、舒議員聯合記者會的後續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2」
本文的第一部份  是我針對「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提出的質疑與反思  點此看「問題篇」
本文的第二部份  是隱藏的「真相」  點此看「真相篇」  9/16更新
本文的第三部份  則是附錄兩篇報導  點此看「報導篇」
本文的第四部份  是我對於10萬元罰鍰的評論  點此看「10萬篇」
本文的第五部份  是我仿照中國時報報導  所撰寫的另類報導  點此看「新聞側寫」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


對於那些以為可以看到兩造「客觀」、「平衡」、「中立」說詞的讀者
我恐怕要先說聲抱歉了  如果自栩為無冕王的記者都沒辦法做到
我這個小小的部落客也只能夠勉力為大家呈現更多的事實
但這些「真相」究竟是否能夠構成客觀實在的「真相」?
大家可以繼續自稱超然而中立讓真相越辯越明
如果您也對於記者報導的真實性感到懷疑
本文應該可以提供更多分析的資料
如果有一天  真相能夠浮出水面
我期待貓咪的結局也能水落石出

 

 

貓咪論壇本新聞討論串上送養人劉小姐的發言:

[這篇文章最後由雅在 2009/09/07 10:52am 編輯]

沒錯
就是本人我
基本上
他說謊
這人(註:認養人程婉滋)自己就是中途
送過貓
也要求對方簽切結書
並且要求認養人6個月大時一定要幫他送出的貓結紮
這些在調委會時我都當面詢問給調委會的人聽到了

他自己是個送過貓簽過協議書的中途
會不清楚裡面的條款?

只會裝可憐?
說實在的
我不是第一次被認養人掉貓
但是他是我第一個告的認養人
因為罪無可恕
就像警察自己去搶劫的話
是算什麼?
知法犯法吧

他送過貓要求認養人必須結紮
自己卻沒有幫貓結紮
還一次掉2隻貓
詭異的是
他自己原本養的那隻貓沒有不見喔
真的是房東丟掉的嗎?
還是.......

總之
我跟他說
他可以不用賠償
只要把2隻貓還給我
我去借也借10萬送給他當謝禮

兩隻手奶母貓
從來沒有流浪過
給他養到1歲多
就這樣被丟出去流浪
是要怎麼活下去?

這個記者是程婉滋的朋友
昨天打電話來問我就把該說的都跟他說了
他還是做偏離報導

無所謂

我跟程婉滋說
10萬元違約金
他可以用線上刷卡做成捐款給動保協會
他也不願意

10萬對我來說不具意義
我只要我的2隻貓

我瞎了眼把貓送給這樣可惡的人
讓兩隻沒流浪過的母貓出去流浪
自己都不知道該如何生活了
若是發情懷孕
那麼我真的不敢想下去
我除了恨我自己
也恨程婉滋
不告他
我無法跟2隻貓咪交代
他必須要得到教訓


程婉滋
你不必到處裝可憐了
記者的不實報導又如何
別裝得你是受害者
你一個月2萬4的薪水
我一個月還不到2萬咧
你賺得比我還多
一樣都在租房子
你的開銷不會比我多啦

不管你是不是找記者
該賠的就賠吧

今天你如果有幫兩隻母貓結紮
說實在的我不會告你
你不是第一個弄丟貓的認養人
但是可惡的是
你沒幫貓結紮

我實在無法想像養尊處優的兩隻手奶貓要如何在外面跟浪浪搶食
甚至懷孕還要奶小貓直到虛弱而死

不要以為這是詐欺
你可以把錢捐給我指定的動保協會讓他們能救援更多的動物
給這兩隻現在不知是死是活的倒楣貓咪積點福報


總之
跟記者裝可憐讓他寫不實的報導又如何
你該對這兩隻貓負責的
請你還是要負責

另外
我還沒老到忘記當初是誰要養貓的
不用責任推卸給楊小姐
當初是你「程婉滋」先寫信來要養貓的
楊小姐是跟你一起來看貓又突然喜歡另一隻
所以
是你「程婉滋」主動要養我的小貓的

這樣說謊都把責任要推給姓楊的
你死後會下拔舌地獄的
基本上那個記者這樣寫不實報導
死後也會下剁手地獄 

[這篇文章最後由雅在 2009/09/08 02:15am 編輯] 
我願意修正以上後段4句不當之情緒性言詞
這類情緒性言詞對事情真相並無益處
反而會模糊焦點
所以修正掉
並對後4句不當言詞的部分對兩位當事人致上歉意
真的很抱歉 

 



網友三小喵問:不知道當初記者去做採訪時 有沒有告知雅 他要刊登她的全名?
2009/09/07 08:25pm
是的 
他完全沒有告知 
而且 
這個記者完全知道實際狀況 
他有打電話來跟我做確認 
卻還是做偏離道很離譜的報導 
我明天會打電話到報社抗議 
並且去存證信函 
希望這位記者有好的理由可以解釋 
------------------------------------------------ 
難道 
想要幫辛辛苦苦奶大的貓咪找一輩子的幸福是那麼奢侈的事嗎? 
若是您的愛心認養賞味期限只有1.2年 
那麼 
貓咪的生命有10年以上 
您只有1.2年賞味期限的愛心就留給你自己吧 

給貓咪一條活路 
他們無法在養尊處優了1.2年後出去流浪 

甚至沒有結紮 
自己都搶不到食物的狀況下 
可能還要懷孕大肚子生小貓奶小貓 
對「親自幫他挑選」以為可以愛他一輩子的認養人的中途來說 
這太殘忍 
對貓咪來說 
更是殘酷 



許多人問:為什麼要罰款十萬?十萬太多了?罰鍰的流向?
2009/09/07 08:32pm
我請他把款捐給動保單位 
可以幫助更多的貓狗 
當作贖罪 
他似乎不肯 

直到現在他還認為被打壓 
所以覺得自己很無辜 
那麼 
那兩隻沒結紮在外面是死是活都不知道的貓咪不是更無辜 


許多人說:認養人只是無心之過  他已經善盡了愛心與責任...
2009/09/07 08:44pm
首先

我在知道貓咪都不見了是在半年後
本來我還沒有很生氣
只是很傷心
請對方帶我到貓咪不見的地方試圖尋找看看有沒有找回的機會
貓咪不見得地方是一個很黑很黑的防火巷
我大白天去啥都看不到
認養人說兩隻貓咪在那邊前3天都還有在叫
後來就沒聽到貓叫聲了
他說他天天回去找

那麼黑到不行的防火巷
我問他有拿照明設備看看貓躲在哪邊嗎?
黑的地方燈一照貓眼就會閃閃發亮
很容易發現貓咪的
他回我說:他沒想到拿手電筒

那麼
黑漆嗎嗚的地方他說天天去找
你相信嗎?
天黑都會知道要開燈
去找貓沒想到拿手電筒
這......我很難說服自己相信

接下來
我問他怎麼沒有去借誘捕籠來抓
他也回我;他沒想到

我.....

最後
我問他
為什麼沒有馬上通知我
貓咪前3天都還在的耶
他也說:沒想到要通知我


以上
我很想很想相信他是真的很擔心貓咪的安危
但是
我實在是無法說扶我自己相信他真的有去找
貓咪在那邊叫了3天
這3天
一定可以找回來的
他做了什麼?
什麼都沒做
所以第4天
貓咪就再也沒出現了



許多人說:結紮有什麼重要性?為什麼要簽切結書?
2009/09/07 08:51pm

當初在調委會時
委員確實有幫他求情
說他年輕可能不知道事情哪麼嚴重
我當著委員的面前
問他
你自己當過中途送過貓
點頭
那你有沒有請認養人簽切結書
點頭
那你有沒有要求認養人必須在6個月大時將貓咪結紮
點頭
那麼你自己為何沒有做到

默.....
聽完以上
委員就靜靜不敢再為他講任何話了
因為確定他「明知故犯」
他不是不懂
他自己送貓都要簽協議書的

所以他很清楚裡面的條文
他說他不是很清楚
我確認
我當初是「一條一條」說明給他聽的
他自己送貓簽的協議書也是這一份
他說他不清楚......有失憶症還是說謊咧?

也許有人會說
這樣誰還敢認養流浪動物

我只想說
是這樣誰還敢送貓送狗吧



許多人說:切結書違反公序良俗,法律根本不會支持獅子大開口的認養人...
2009/09/07 08:46pm
已經確定了 
所以我已經可以到稅捐處調出他所有動產不動產及稅籍資料了 
現在就差我去法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2009/09/07 08:58pm
事實
他知我知天知地也知
我只關心貓咪的幸福
我只自責我瞎了眼親自把這兩隻貓咪推入地獄
至於他該負責的
法律已經裁定了
切結書有沒有效
都已經裁定了
還需要討論嗎?


許多人批評:中途真是「愛貓人士」,這樣以後誰敢認養?
foxycat分享說:我也曾經弄丟貓,但第一時間就通知中途,約定一起找貓......
2009/09/08 02:42am
忍到現在 
眼淚不爭氣才掉下來 
中途給人很強勢的感覺 
因為 
我們要一肩擔起貓咪的生死跟幸福 
不容出一點錯誤 

不然結果可能就是失去一條寶貴的生命 

但是人不是無敵鐵金剛 
在強勢的背後 
若不是因為心疼這些小動物 
何必自討沒趣 
辛苦賺來的錢為何不去看電影買漂亮衣服? 
而要接些髒不啦嘰的小貓回來把屎把尿 
當辛辛苦苦把幾乎沒命的小貓拉拔長大 
唯一的希望就是他們的未來能幸福到終老 

若有人認識程婉滋 
可以問他 
他認養這兩隻小貓 
有沒有付出一毛錢 

看了貓友這篇我很感慨 

若是 
當初照他所說兩隻貓咪出去之後在防火巷叫了3天 
他若有第一時間通知我 
切結書也有說若貓咪失蹤必須在12小時通知我 
讓我跟他一起尋找貓咪 
若他有做到 
我想 
結果會不一樣的 
3天足夠把親人的貓咪找回來了
 


許多人質疑:為什麼中途要如此打壓愛心認養人?
2009/09/08 03:42am
首先 
記者不是我找的 
是程小姐找的 
事情會搞到這地步 
是記者報導不實在 

記者不是該以中立的立場來報導新聞嗎? 
我明天會去電中國時報 
並且後續會寄出存證信函表示抗議 
因為這樣偏頗的報導若造成民眾不敢跟中途認養貓咪狗狗 
那麼 
跟收容所認養 
就那些生命倒數計時貓狗的生命 
也是美事一樁 

我對事情變成這樣而道歉 
但是我還是無法對這件事的判決退讓 
貓咪遺失是事實 
是不是蓄意他自己知道 
但是後續的動作他有做到哪一點? 

我說過 
他不是我第一個遺失貓的認養人 
但是卻是唯一一個讓我無法忍受而提告的人 
請深思這背後的原因 
若還是要譴責 
那麼我承受這樣的譴責 
但是我依然不後悔做這樣提告的決定 

我害他沒了工作嗎? 
強制執行是會由法院公文請他的雇主扣下他部份薪水做為分期償還之用 
他要辭職 
也要怪我頭上?
 
這似乎太沒有道理了 

為了讓人家想認養貓咪 
我就必須默默忍受我送出去的2隻貓咪沒結紮就遺失的痛苦卻不能對他做出法律動作嗎? 
到底是誰殘忍 
其他的貓狗需要人認養 
所以要犧牲這兩隻嗎? 

當初 
如果對方照著切結書 
在貓咪走失12小時內告知我 
以他所說貓咪3天內都還在原地 
這樣就會找到貓 
誰還會告他? 

若他照切結書所說 
幫貓咪結紮了 
那麼就算貓咪走失 
我只能最低限度慶幸至少他們結紮了不必生到死過一生 
哪麼我也不會告他 

如果他因為搬家無法飼養 
告訴我 
讓我把貓咪帶回來重新找家 
那我當然也不會告他 

一切的一切 
他做了什麼導致現在的局面? 
就是因為他什麼都不做才會變成現在這樣 
把原罪歸咎於我 
把人工奶大的母貓沒結紮就遺失卻無罪 
到底是誰殘忍? 


你說這樣誰還敢認養貓狗 
那麼 
轉個角度 
這樣誰還敢送貓送狗


許多人質疑:為什麼說記者是程小姐朋友?
2009/09/08 03:45am
那位記者打我電話時 
先問我是不是有跟一位程小姐有官司 
我問他是哪位 
他說他是程小姐的朋友 

然後把整個過程全部問一遍之後 
最後要掛電話 
才說他是中國時報的記者
 

說是程小姐朋友的 
是這位記者本人 
我沒有電話錄音 
不過若有人能調到通聯紀錄 
那麼就可以聽到是不是他自己說的囉 


有人甚至說:中途的打壓害得愛人認養人沒工作......
2009/09/08 04:00am
我不明白 
因為他不想照判決賠錢而辭職我也該負責的話 
那麼我還真的無話可說 
那他又該對2隻無辜的貓咪做什麼樣的負責捏


還有人說:都是中途的魯莽行事連累動保協會......
2009/09/08 04:05am
我也不懂
我自己送貓
簽的是私人的切結書
跟哪個協會有關聯?

記者寫的報導去傷害到某個協會我很抱歉
但是
這也不是我寫的
動保志工是那位記者大人寫的
他說看過程小姐的切結書
應該非常明白
上面沒有任何動保團體的名稱
他要扯上動保團體
也要怪我
那我也還是無話可說


許多人不解:遺失跟遺棄是不該等同而論的吧?
2009/09/08 04:14am
其實對我來說 
不管是遺失還是遺棄 
他只要做到協議書所寫的 
他都絕對不會被告~~
要舉證掉過貓卻沒被我告的認養人出來嗎? 

若是遺失 
他在遺失後盡快告知我 
12小時太急迫嗎 
會因為太緊張找不到我電話嗎 
那麼2天夠不夠 
讓我可以有機會跟他一起找貓 
這樣有很難嗎? 

若是棄養 
我在送貓時都會強調 
若是因為任何原因無法繼續飼養 
拜託不要丟掉他們 
請跟我連絡 
再為他們找新的家 

甚至我說過 
若是他有把貓咪結紮 
那麼貓咪不見了 
我最低限度還能安慰自己至少貓咪不用連自己都吃不飽了還要一輩子生到死 
我也不會告他 
偏偏 
他什麼都沒做 
才會造成如今的局面 
這都是我的錯嗎? 
也對啦 
要是我當初不要把貓送他 
今天就不會變成這樣了 
對不起 


有人說:還是把貓找回來最重要,有沒有兩隻小貓的照片呢?
2009/09/09 01:42am
說到照片
兩隻小貓50天大就被程婉滋認養去了
從96年3月25養到97年10月遺失
這中間1年6個月的時間
在我得隻貓咪不見的當時就跟他要兩隻貓咪長大的照片
要製作尋貓啟事
他跟我說
他連一張照片都沒有
我只有張大嘴巴....傻在那邊
一個疼愛貓咪的人
會從貓咪50天大養到1歲8個月這之中的1年6個月內
連一張照片都沒照?

我真的是無法置信


大家都忘記一個根本問題:程小姐究竟是不是個善良管理人呢?她不是養了一年半才把貓弄丟嗎?
2009/09/09 09:35pm
無法確認 
我只能相信他說的是97年10月弄丟的 


他在認養後幾個月就失聯了 
換了N次電話吧 

就連我3月連絡上他 
到6月要和解 
他就又換了一次電話 
我不曉得他除了躲我可能還躲很多人吧 
不然電話不會換得那麼勤吧 

從認養後也搬了好幾次家吧 

又一條違約的 
搬家換電話完全沒有通知送
養人 

我很自責我也有錯 
因為我太信任他 
所以他搬家了連絡不到他 
因為他曾是中途的身分 
我太自信 
認為他一定會有足夠的責任帶貓咪結紮的 
所以沒有用盡辦法挖出他的下落 
才會造成貓咪1歲8個月走失時沒有結紮我都不知道的局面
 

因為我的疏忽 
沒有追他到天涯海腳 
害兩隻貓咪本來可能不會那麼慘的卻..... 
我不知該怎麼贖罪 
只能 
在自己能力範圍內 
多幫幫可憐的小浪浪 
搞不好 
哪天會撿到他們兩隻 
畢竟 
他們從沒開眼就人類帶大 
非常非常親人 
也可能只會跟人類討吃的 
說不定哪天會跟我討吃的 
讓我再次把他們帶回家 

不過 
他們離開我時才50天大 
說實在的 
我真的認不出他們了 
心真的很痛





劉姓中途所使用的認養協議書,乃修改自貓咪論壇制式認養協議書
(五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乃是沿用既有規定)

 


                                          愛心認養協議書 
茲向          認養動物乙隻,詳細資料如下: 
動物名                            品種  □狗 □貓  (□Mix米克斯  □其他          )
性 別  □公 □母             毛色 
體 型                            特徵 
年  齡                             備註 

本人(即認養人)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領養人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 
10.本人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必須先通知送養人並與送養人討論,經送養人同意後,始得轉讓。 
11.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 
12.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3.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以書面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4.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ㄧ規定,應给付違約金ㄧ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一式共二頁,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認養人(簽名):                      出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                    聯絡電話:                  
戶籍地:                    聯絡電話:                  
手機:               E-Mail:                              
(請認養人配合出示身分證件供送養人核對) 
送養人(簽名):             E-Mail:                                       
居住地: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下補充回應轉錄自PTT:

 

作者 icelady (小冰) 看板 cat

標題 Re: 劉小姐不是愛錢的中途喔!

時間 Mon Sep 7 14:00:09 2009

───────────────────────────────────────

以我跟雅的交情和對這件事情的了解 (不敢說百分之百)

雅會這麼做的原因 已經大部份都貼在貓論她自己回應的部份了

主要是:

1. 認養人自己是中途 也在送養貓時簽過認養協議書

不要說沒注意上面的罰則這種沒營養的話

2. 認養人來認養貓是她自己主動發文的 並非代楊小姐認養

且一個有經驗的中途會做這種代簽的動作??? 是真話? 謊話? 可公評

3. 十月份就該結紮 一直到隔年中途追蹤才坦承貓走失也未結紮

已經明確違反協議書上走失需在期限內主動告知與結紮的條文

4. 在這之後認養人也無法提出有任何證明她對於走失的貓有找尋的動作

5. 中途寄出存證信函後 認養人也未主動提出該如何處理或是表達誠意

6. 中途提出告訴後 案子轉去調解委員會 委員會也知所有前因後果

認養人也說願意賠償 中途提出十萬塊不用給她 只要認養人將十萬

看是要匯給一個動保團體 或是數個動保團體(讓認養人自己挑選)

只要將總數十萬的收據交給中途確認有匯出十萬即可

7. 認養人也有說經濟上的困難 中途也答應可以找有線上刷卡的動保團體捐款

或是分期匯 都可以 也因為這樣 才會做成調解成功的結論

調解委員會都有蓋正式的關防了 等同法院效力

 

以上我看到的都是雅的隱忍與她對底限的堅持

今天突然蹦出來這個新聞 請問認養人找記者做偏頗的報導的目的是什麼??

若不是"十萬"這個嗜血的標題 有多少人會關心兩隻手奶大的貓變成了浪貓??

更好笑的是 這次的新聞大家的目光還是在 有"愛心"的認養人居然被"懲罰"??

 

雅的這段話我再引用一遍.....

這是萬一必須用協議書來幫貓跟認養人討公道的中途 心中最沉重的話!!!!

"""""總之

我跟他說

他可以不用賠償

只要把2隻貓還給我

我去借也借10萬送給他當謝禮 """




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聲明:

1.9/7中時報導的本篇新聞,並非本會,我們全名是『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非保護協會。

2.本會動物志工並無劉雅甄此人,也未在貓咪論壇上開放認養,本會固定於桃園火車站前辦愛心認養,對方為何冒用本會名義,本會將會查證。

3.已有去電詢問中國時報,記者說因劉小姐自稱是桃園區的志工,所以未加以查證就刊登,本會已提出嚴重聲明,中時造成本會困擾及愛心人士誤會,近日會登報向本會道歉澄清。(今日已接獲數十通誤會為本會的辱罵電話,我們很難過,但我們會一一解說及虛心受教)

★本會很感謝大家的支持與愛護,更感恩認養人給貓貓狗狗一個家,此篇報導因本會非當事人,故無法給予評論,但雙方應都是愛心的人,一位是辛勞的貓咪愛心中途媽媽,一位是好心的認養人,希望大家能平心靜和的溝通,互相給予機會,才能幫助更多的動物★

 




自稱程小姐男友在Mobile01的發言:
mojo0000
文章編號: 14643875
文章日期: 2009-09-11 18:46
看過劉小姐的澄清文後
我想我也應該出來澄清一下
我是程小姐的男朋友
調解當天我也在場

為了證明所以在此我提供調解時間及地點
調解人為林委員 時間:98年06月26日下午2時 在桃園市公所4樓調解室
針對劉小姐的一些發言我在此想做一下反駁
程小姐在得知劉小姐堅持賠償金額為10萬元後
有主動提出是否可分期償還 
但劉小姐卻以不信任為由拒絕的程小姐
於是程小姐答應貸款償還

事後也去了渣打及大眾等銀行申請
卻都沒有通過 理由是信用不足(因程小姐當時無任何信用卡及貸款)
後來為了累積信用也去辦了一張信用卡(不過額度只有2萬)
程小姐真的不是故意不還而是能力真的有限
程小姐也以電話告知劉小姐真的無法一次還出10萬元
但劉小姐堅稱是程小姐故意拖延且不願還錢
程小姐對此也相當無奈
關於捐款一事
劉小姐有傳簡訊告知程小姐可用刷卡進行捐款但金額也是一次10萬
程小姐一樣沒法償還

而請程小姐擔任志工這類的事
卻是一句話都沒有提
至於記者是如何得知
因為程小姐有向一些朋友借過錢
所以經過親朋好友轉述才讓陳先生得知此事

並告知程小姐有意願報導此新聞
所以也並不是劉小姐口中的好朋友
程小姐當初的目的只是希望能提醒大家認養寵物時應看清契約再簽名
並無其他意思
因為不希望造成太多的口水戰
所以才遲遲沒有回應
但最近看到劉小姐的文章與事實有些出入
所以才決定為我女朋友程小姐做一些澄清
在此也感謝大家對此事的關心
謝謝


danapai發問: 
男朋友先生 
要不要順便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的情節呢? 
這才是我最在意的部份哩 
C網友代答: 
- - - -我認為程女不需要解釋這些,因為她已經同意賠10萬。要是她不賠錢, 或者賠少於10萬才需要解釋。 
要是我,貓不見了, 一定找各種理由辯解,合約文字是死的,解釋在人,還怕找不到漏洞。最糟是賠10萬,少賠就是賺。
mojo0000
文章編號: 14652288
文章日期: 2009-09-12 08:01
謝謝你,這正是程小姐想說的(摘要前文:只要認賠十萬就不需要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

 

10萬元已經認賠了,故不需再去爭議金錢的問題
儘是劉小姐的澄清文,調解的部份與實際有些不符

最新進度...
就是等強制執行的公文核發

(即應已進入司法程序,只是不知劉小姐是否已去申請強制執行)
但根據我知道的
雖說上限是扣至1/3,但若在收到公文後,有上訴期(好像是20天內)
提出扶養清單,費用清單等,應是不用扣到1/3,在其他地方有看到儘扣1/9的案例
只是我比較納悶為何劉小姐可以直接申請到程小姐去年的所得清單
照理來說應是保密的資料
也應該是由公家機關發文予國稅局確認後才會發債權憑證給劉小姐
應該是這樣吧?
因為對法律也不是很了解
不知是否有人可幫忙說明一下?



貓咪論壇本新聞討論串上送養人劉小姐的發言:
2009/09/12 03:53pm
今天得到最新的消息
程小姐親口對他的鄰居說的版本
現在有3個版本了

我先說今天聽到的這個讓人心痛至極的版本
時間點是
程小姐在事情發生後
在我告他之後
但是還沒有到調解委員會的時後
他跟他的鄰居說
只不過弄丟2隻貓要賠10萬元耶
詳情是
他跟鄰居說
他10月份搬家
帶走了他原本養的妞妞
沒有帶走領養的兩隻貓
但是他很有愛心
把兩隻貓留在他原本的租屋處
下班會去餵他們
只是有一天
他下班去餵貓的時後
發現兩隻貓竟然不見了
原來是房東整理房子時把貓丟出去了

試問
把兩隻養了一年半的貓咪都在原租屋處
下班才去餵食
叫做很有愛心嗎?
既然不能養
為什麼不通知我
我可以把貓咪帶回來重新找家
為什麼要把他們丟在原租屋處
任何房東
誰能忍受搬走的房客把貓留在自己將要出租的房子裡?

程婉滋啊
你沒想到你當初沒有防備的跟鄰居說實話
現在鄰居卻講出實話吧
我真的心痛到不知道該怎麼形容
你搬家不能養
可以把貓還給我
為什麼
到底為什麼
把貓留在原地
還騙我是貓咪走失的
不論誰是前房東
看到前房客把動物放在自己即將出租的房子
都會把他們處理掉吧
這樣你還敢跟你的鄰居說你很有愛心都會回去餵貓?
我.......
我真的寧願相信你的心沒有那麼醜陋
寧願相信他們是走失或被房東惡意放掉的
沒想到
他們是被你惡意遺棄後才被房東放出去的

 




劉小姐對程小姐男友發言的回應(黑字為原文,紅字為回應)
2009/09/12 04:31pm
看過劉小姐的澄清文後 
我想我也應該出來澄清一下 
我是程小姐的男朋友 
調解當天我也在場 
為了證明所以在此我提供調解時間及地點 
調解人為林委員 時間:98年06月26日下午2時 在桃園市公所4樓調解室 
針對劉小姐的一些發言我在此想做一下反駁 
程小姐在得知劉小姐堅持賠償金額為10萬元後 
有主動提出是否可分期償還 
但劉小姐卻以不信任為由拒絕的程小姐 
於是程小姐答應貸款償還 
這部份我說明一下 
程小姐從認養貓咪後搬了至少2次家 
不曉得換了幾次電話 
都沒有通知我(協議書裡是必須通知送養人的) 
就連我3月份知道貓咪不見了 
到6月份調委會報到他就又換了一次電話 
他頻繁的搬家換電話都不通知 
正常人都會無法信任他吧 


事後也去了渣打及大眾等銀行申請 
卻都沒有通過 理由是信用不足(因程小姐當時無任何信用卡及貸款) 
後來為了累積信用也去辦了一張信用卡(不過額度只有2萬) 
渣打本來就是很難辦貸款的銀行 
大眾我就不清楚了
 

程小姐真的不是故意不還而是能力真的有限 
程小姐也以電話告知劉小姐真的無法一次還出10萬元 
但劉小姐堅稱是程小姐故意拖延且不願還錢 
程小姐對此也相當無奈 
關於捐款一事 
劉小姐有傳簡訊告知程小姐可用刷卡進行捐款但金額也是一次10萬 
還好我是傳簡訊給他建議用刷卡捐款的方式償還 
這樣還有證據 
不過他毫無音訊 
連提議分期刷都沒有 
就直接見報了 

程小姐一樣沒法償還 
而請程小姐擔任志工這類的事 
卻是一句話都沒有提 
這是貓論討論貓友們建議的 
實際上會牽連太多機關單位 
後來已經討論似乎進行會有困難 
所以我當然沒有提 
因為不是我提議的 
我也不知該叫他去哪當義工 

至於記者是如何得知 
因為程小姐有向一些朋友借過錢 
所以經過親朋好友轉述才讓陳先生得知此事 
並告知程小姐有意願報導此新聞 
所以也並不是劉小姐口中的好朋友 
這是記者自己說是他的朋友想要了解事情經過 
是程小姐朋友是記者自己說的 
不是我說的
 

程小姐當初的目的只是希望能提醒大家認養寵物時應看清契約再簽名 
並無其他意思 
還要說謊? 
程小姐在調委會都承認了 
自己送過貓 
自己曾是中途 
自己會請認養人簽切結書 
自己會請認養人貓咪6個月大時必須要結紮 
自己請認養人在貓咪無法養時或是失蹤死亡時會告知送養人 
他自己都會叫他的認養人切協議書了 
現在還要說叫人家要看清楚? 
繼續說謊吧 
一條一條會被揭穿的 
連貓咪不見都有3個版本 

因為不希望造成太多的口水戰 
所以才遲遲沒有回應 
但最近看到劉小姐的文章與事實有些出入 
所以才決定為我女朋友程小姐做一些澄清 
澄清嗎? 
在調委會程小姐還講了讓我哭笑不得的事 
他說 
沒想到我會追蹤那麼久? 
難道 
我沒追蹤程小姐就不用幫截紮嗎? 
若我沒追蹤 
程小姐就可以搬家將沒結紮的兩隻手奶母貓丟在原地當野貓嗎? 
若我沒有追蹤 
程小姐就可以任意遺棄兩隻他養了一年辦的貓咪嗎?
 
在此也感謝大家對此事的關心 
謝謝 


2009/09/14 09:23pm
明天早上(註:9/15)10點舉行記者會
希望程小姐可以到場做協調

希望事情也可以告一段落
雖然貓咪無論如何是找不回來了
但是希望這件事給不管是愛貓的人還是不愛貓的人
都可以有些成長



自稱程小姐妹妹在mobile01的發言:

 

媒體寫媒體的
看的人角度也不同~
什麼是黑什麼是白
看的人又真正清楚嗎?

連我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可以停止這無謂的討論嗎??

PS.我姐~不想多說什麼就這樣~!
              (程小姐的妹妹)



any577
文章編號: 14716139
文章日期: 2009-09-15 17:2
我想請問對質真的有用嗎?
PS.我沒有怪你的意思,只是我覺得...
就像這個人說的...
「因為就算程女出來說 愛貓人士也不見得會信
雙方各執一詞阿~~ 反正他們都要上法院了」
所以...還是讓這件事盡快落幕!!
登上報紙,只是個錯誤!



mojo0000
文章編號: 14716471
文章日期: 2009-09-15 17:35
她昨日已表達她的看法給我..
以下是她昨天電話中大概跟我說的內容
**************************************
這件事就到此為止吧
說愈多只是把事情搞的更複雜
而且也只是多說多錯而已
我已不想再去管這些紛紛擾擾
我只想專心找工作
然後將錢還清

至於其他一堆有的沒有的謠言
我會盡力不去聽不去想不去看
就讓我沉澱一段時間
別再給我壓力了
經濟上的、朋友的、大家的、兩個家庭的、某些大人物的...
還有我自己給自己的壓力
而且好多聲音在我耳邊一直對我說
我已經不知道
到底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
我知道大家都是為我好
但是我已經不知道怎麼去選擇
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我還能撐多久
至於契約內容
我已告訴那位大人物網友們的想法
不知道採不採信而已
(以領養代替購買並沒有錯..
僅是契約書內容的規定是否讓人卻步這才是重點)
只能說謝謝他們的好意
但我只能讓自己好好沉澱未來該怎麼走下去
謝謝那些關心過這些事的人
****************************************
老實說
她自己現在已經在後悔當初將自己僅剩的一隻貓結紮
除了捱那一刀以外
發情的話那些事還是每件都做出來
(整夜亂叫、亂尿尿等等)
而且也因為這件事導致家人更討厭貓咪
甚至下通碟要將牠處理掉
只是她很堅持
所以我跟她朋友們能做的只是多幫他能儘快找到工作
以解決接下來所會遇到的問題



any577
文章編號: 14717810
文章日期: 2009-09-15 18:48
我並沒有很認同將貓結紥~
你又不是貓~你為什麼要擅自為牠做決定呢??

如果我也幫你結紥呢??(<<<對不起,有點激動)
這真的叫愛貓嗎?

貓養死了,還不是你的錯,倒不如不要養~
**************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
我們家是都很不認同我姐養貓~
那是因為我們有宗教信仰~
不想跟動物有因果關係!!(我父母的想法)


PS.我真的覺得我好像發太多言了~!


any577
文章編號: 14721824
文章日期: 2009-09-15 22:31
前幾天~我把鳥養死了~((那隻幼鳥掉到我們家))
我心裡超難過~!
從那天開始~我就決定不要養任何寵物~
不然看到心愛的寵物死了~
真的會超心痛的~ > <

所以~~我才覺得不要養比較好!!!
除非~有流浪貓、狗或動物自動掉到我家~我才會考慮!!XDDD
******************************************
有時候我不太懂
為什麼有些人看到貓、狗被車輾死覺得不忍心~
卻沒有人為了吃魚、蝦、雞...等等
而難過呢?
<<<我自己的想法>>>


any577
文章編號: 14723492
文章日期: 2009-09-15 23:37
你真的非常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嗎?
當初急於要我姐姐拿出十萬塊,
現在又說不用。
中間是不是又有穿插什麼事情,是我們所不知道的??

是我叫我姐不要去搞些有的沒的,
當出如果沒上報就部會就這麼多的言論壓力~~!!
如果今天在去記者會是不是又會有更多的問題
我們是鄉下人,還是務實點,安安份份的拿出錢!
不需要些形式上的作為!!!

每個人都有私心,我也是,看到他這幾天,不吃不喝,體重遽減,
看了很難過,我自己對詳情也不是非常的了解,我又不是當事人!!

反正解釋再多,相信的人相信,反對的人依然反對!

以上是我個人的回覆~

我不會再替任何人發言了,就是這樣,你們要怎麼想是你們的事。


大家很想知道:程女是否惡意遺棄貓咪?
any577
文章編號: 14739446
文章日期: 2009-09-16 19:49
我是很想解釋些什麼~~
但是解釋有用嗎??
因為還有更多的謠言輿論出現~~!!
我自個兒也陷入口水戰之中~~無奈
媒體的力量真的很偉大~~
不過這個論壇的人似乎比較"中肯"些~
雖然很多人詛咒我姐下地獄~~= =
PS.""程女是否為惡意將貓遺棄"",我想這個我不需要解釋,你們去判斷吧~!
 



劉小姐對記者會的說明:
2009/09/15 08:44pm
今天其實我沒說什麼
重點都在養貓的責任上
沒有責任無法遵守承諾就不要認養
我甚至沒有把程小姐搬走後惡意將兩隻貓咪留在原租屋處導致失蹤的事情說出來

逼死他對我沒有好處
雖然他到現在似乎還認為自己沒有錯
跟鄰居說他很有愛心當初還每天下班回舊租屋處餵貓
很令人心寒
不想養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跟我連絡還給我
而不是~~~遺棄他們
養了快2年
一隻在29天大就被他帶走
一隻是在43天大被他帶走
居然一點感情都沒有

讓人對這樣的人格感到害怕

 

24歲了
真的不是小女孩了
今天記者會我另一位曾走失貓咪的認養人有去
他跟程小姐一樣75年次
人家當初貓咪走失時可是瘋狂在找貓
皇天不負苦心人

貓咪果然就給他找回來了
一個人的責任感
一個人珍不珍惜除了自己以外的生命
跟年齡無關
跟「心」有關

程小姐今天沒來很可惜
他不願意接受縣議員的居中協調

我想他有他的想法

但是我相信
不管是小惡大惡
不是不報
只是時候未到
這兩條生命他該負責的
希望
能夠是~~~現世報

 

劉小姐對程小姐妹妹的回應:
2009/09/15 09:06pm
我不覺得還需要上什麼法院 
我是不怕上法院拉 
不過程小姐似乎很怕 

24歲了 
真的不要再把她當小孩了 
就算是未滿20歲的小孩 
也該知道珍惜生命 
他該為他漠視兩條生命負責 
他該為他不知悔改還跟記者聯合不實報導導致動保重創負責
 

有人會說我不要告他不就沒有這些烏煙瘴氣的事了 
罪魁禍首是我 
是吧 
我不要瞎了眼把貓託付給他就不會有這樣的鳥事了 

他不要跟我認養然後再遺棄貓咪也就不會被我告了 
我這4年送出265隻貓狗 
總共9隻曾經走失 
只有程小姐這兩隻被我提出告訴 
原因是什麼咧? 

因為他~~~~漠視生命 
當他不珍惜別的生命時 
他也是在賤踏自己的生命跟尊嚴


2009/09/15 09:12pm
本來今天若程小姐願意出面來協調
舒議員已經要幫他把罰款轉為每周六到新屋收容所照顧貓咪3年總共150天當贖罪
讓他自己照顧那些生命在倒數的貓咪
看他是否能感受到生命的可貴
看是否能喚起他藏在心靈深處的良知
但是程小姐還是沒來
並且跟議員說他未來都不想再跟這件事有牽扯
我不曉得他要逃避到什麼時候
一個人
勇敢面對絕對比逃避來得讓人尊重

他自己都不願意尊重自己了
我不知道誰該尊重他
他才24歲
若是都只想逃避
我那一紙判決書
會讓他到老都無法忘記他曾做過這種事~~~~惡意遺棄,漠視生命


點此連結「走失兩貓賠10萬」協調記者會後新聞稿

劉中途親自發佈的聲明稿:

送貓志工 劉雅甄 的沉痛聲明

 

我撿回這兩隻貓時,牠們尚未開眼,是我身兼母職,不分晝夜,四小時一次,用奶瓶餵大的,牠們就如同我的孩子,我有義務保護牠們,為牠們找到幸福的歸宿。我將兩貓託付給程小姐,相信以她當過貓中途的經歷,會愛護牠們一輩子。沒想到所託非人,辜負了兩隻無辜的生命。針對程小姐跟媒體投訴的不實指控,我有義務提出真相說明,以免因此事件,對我個人及動保協會的傷害日益擴大。

 

1、   小姐不該隱瞞她主動認養一隻貓的事實。

程小姐跟中時投訴,要認養兩隻貓的是室友楊小姐。事實上是程小姐到我家認養貓,楊小姐只是陪同前來。當時楊小姐看上另一條貓,因未滿20歲,所以由程小姐代簽切結書。程小姐不該隱瞞她主動認養一隻貓的事實。

 

2程小姐不該以沒注意到切結書內容來推卸責任。

在調委會協調會議中,程小姐親口承認她曾當過貓中途送過貓,並在貓咪6個月大為貓結紮。當時我送養貓時曾一條一條跟她解釋協議書的內容,她沒有理由以不清楚協議書內容來推拖。後來她違反切結書規定,未在認養動物6個月時結紮,以及未在失蹤後12小時內通知送養人,錯失與送養人共同協尋認養動物的黃金時間。貓失蹤後半年,經我主動追蹤,她才說出貓已失蹤之事實。

 

3、程小姐沒有盡全力尋找失貓。

程小姐在調委會坦承兩貓失蹤後三天,還聽到兩貓在防火巷的叫聲,因為防火巷很暗,所以她找不到貓,我問:「為何不利用手電筒照明?」「為何不用誘貓籠?」「為何不通知我?」程小姐竟然通通回答:「沒有想到!」由此回答可知她沒有盡全力尋找兩隻貓,甚至連尋貓啟事都沒貼,因為養了一年半的貓,她竟然連一張照片都沒有,此舉實在令人心碎。因此,調委會才判決程小姐須賠償十萬元。

 

4、我要求程小姐以捐款代替罰款。
我不想利用我兩隻貓孩子的失蹤發財,在調委會做出程小姐須賠償十萬元後,我傳手機訊息跟她說十萬元不必交給我,可以用信用卡刷捐款給任何一個動保協會來抵這筆罰款,只需給我看捐款收據即可。

 

5、我是對程小姐「漠視生命,不願負責」的態度提出告訴。
這幾年我送出了數百隻貓,不曾對遺失貓的認養人提出告訴,那是因為認養人有依照切結書規定,在失蹤時通知我,並付出具體行動認真協尋失貓,讓我感受到認養人「真心愛貓,急於尋貓」的誠意。事實上,我不是對程小姐「遺失貓」的行為提告,是對她「漠視生命,不願負責」的態度提出告訴。

 

敬請舒議員以及諸位媒體記者明察秋毫,體會一個「愛貓人」發自內心的沉痛呼聲。

 



不知道哪來的朋友在貓論的警告文:
關於部份網友侵害程小姐個人名譽的提醒
特別注意:
王律師  張律師  陳律師
將自願擔任程小姐的義務辯護人

如果網路上有任何侵害其個人名譽者
確定將由電信警察追查其身份
絕對依法進行追訴(刑事外加民事)

特別提醒:

刑法規定: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any577
文章編號: 14741938
文章日期: 2009-09-16 22:24
我剛剛跟我姐通完電話
我問我姐姐有沒有權利可以發言~~((PS.我也怕被那些名奇妙冒出來說要幫我姐辯護的律師告XDDD))
我姐說可以~~

1.我姐不想出來澄清是因為他很累,看論壇上的東西會影響到她的心情(尤其是貓咪論壇),現在他只想好好工作賺錢
2.基本上,流傳之"程女惡意遺棄貓",我想問,那我姐為什麼不把他原本的貓也棄養呢??邏輯不太通喔~!!
3.我姐沒有把貓顧好確實就是她的失責!!她有錯,至於那個什麼"鄰居"突然冒出來說一些不時的謠言,可以請你出面對質(<<<我姐說的),哈哈,我姐根本就是阿宅~怎麼可能會跟一些鄰居很熟呢??

 




記者會後,仍然有人誤解:劉小姐執意要錢,根本不是真心為了兩隻貓!
2009/09/17 10:44am
相信您沒有看清楚我所貼的文 
我在調委會還沒簽調解書之前 
就當著委員面前跟程小姐說 
只要把2隻貓找出來還給我 
不但他不用付罰款 
我去借也借10萬原來給他當謝禮
 

我確實是只要那2隻貓 
只要有那2隻貓 
錢要幹嘛? 
錢會比貓重要嗎 
把錢看得比貓重要的話就不會當中途了 
中途的錢花得是跟燒得一樣快吧 

我說 
我只要這2隻貓 
我可以給程小姐10萬當謝禮 
這是當著調解委員面前說的 
我敢當著他面前這樣說 
就敢這樣做 

可惜 
我開出這樣謝禮 
兩隻貓咪依然音訊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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