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

我們七人(張錦華、莊世同、黃長玲、顏厥安、葉毓蘭、廖元豪、謝世民)均是「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的民間委員。據知明日立法院可能即將表決「集會遊行法」,鑑於對目前「行政院版」與「立院協商版」的質疑與憂慮,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合力撰寫了附件的聲明(其他委員有的尚未聯絡上)。

以下(附件亦同。也刊登在 http://rights.vision2020.tw/?p=264 與 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udn.com/NEWS/OPINION/X1/4886283.shtml )是我們的聲明內容—歡迎轉載、轉寄;若有問題請來信。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部分民間委員對「集會遊行法」的呼籲

張錦華、莊世同、黃長玲、葉毓蘭、廖元豪、謝世民、顏厥安

(以上均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依筆劃序排列)

 

立法院可能即將表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但我們認為「協商版」集遊法草案,過度敵視集會遊行權利,無法兼顧表現自由與秩序,甚至在某些方面比現行法更嚴苛。有鑑於此,我們呼籲立法院對集遊法修正寧緩勿急,多考量並接納社運團體的血淚心聲,充分對話溝通,才能建構出「雙贏」的集會遊行法制。

以下是我們對立法院修法方向的具體建議:

 

一、   保障集會遊行,無須敵視集會遊行

現行集遊法特別管制「政治性」的室外集會遊行,對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充滿疑懼與敵意。我國已有各種規範人民使用道路或室外場地之法規,警察維持秩序及治安的法律也相當齊全。政府應該培訓警方如何用管理「道路場地」的「一般法律」,來保障與處理集會遊行;另以專法來妖魔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實無必要。

二、   以朱鳳芝委員版的「自願報備制」為基礎

若短期內仍無法讓集會遊行規範全面回歸「一般法律」,那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女士的「自願報備制」版本應可作為修法的基礎。此一版本最原始的提案人為當時仍為台聯立委的賴幸媛女士,故具有跨黨派的精神。朱委員版既無不必要的額外管制,同時提供了警民合作的誘因機制。警方與集會遊行者仍可相互學習如何適用「一般法律」的正軌遊戲規則。朝野若站在朱鳳芝版的正確基礎上,斟酌各界意見,相信可以研商出更妥適、健全的集遊法。

三、   「協商版」是雙輸格局

目前的「協商版」對於不佔用道路、場地的集會遊行,仍強制要求繁瑣的事前報備程序,已經逾越了「道路場地管理」的精神;也過度壓抑了異議人士「匿名」與「不向政府低頭」的集會自由。另一方面,強制報備制也使日理萬機的警察人員,必須去處理大多數根本無害的集會遊行。更根本的問題,是「協商版」依然存有對集會遊行活動根深蒂固的敵意,使警察人員也在這種偏見下,與集會人民產生不必要的對立。我們呼籲立法院切不可將目前的協商版當成金科玉律,硬行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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